土默特右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土右檢公訴刑訴〔2020〕59號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2211970********,漢族,文盲,群眾,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土默特右旗**鄉(xiāng)**村,捕前住包頭市土默特右旗**鎮(zhèn)**村,無前科。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6月23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3月30日15時許,在包頭市土右旗**鎮(zhèn)**小區(qū)東門往東100米左右南北方向巷子里,張某甲以每塊35元的價格向高某某購買6塊毒品安鈉咖(經(jīng)稱量凈重214.8g),付給高某某人民幣210元。
2、2020年3月18日,在包頭市土右旗**鎮(zhèn)**小區(qū)附近,董某某以30元的價格向高某某購買一塊安鈉咖。
3、2020年3月29日,在包頭市土右旗**鎮(zhèn)**村高某某家中,張某乙以35元的價格向高某某購買一塊安鈉咖。
4、2020年3月30日中午,在包頭市土右旗**鎮(zhèn)**村高某某家中,云某某以35元的價格向高某某購買一塊安鈉咖。通過微信向高某某轉賬165元,其中包括購買胡油的13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2.書證:稱量記錄、常住人口信息表、抓獲經(jīng)過、無違法犯罪證明、通話記錄、補充說明。
3.證人張某甲、云某某、董某某、張某乙、周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包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理化檢驗報告。
6.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安鈉咖,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康景川
檢察官助理:張茹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包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冊,檢察證據(jù)3份,證人名單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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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本起訴書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販賣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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