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鞍西檢公訴刑訴〔2017〕27號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302196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街**棟**單元**號,現住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qū)**街**棟**號,因賭博嫌疑,于2016年6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賭博罪,于2016年7月14日經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鞍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311199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鞍山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現住遼寧省鞍山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鎮(zhèn)**村**號,因賭博嫌疑,于2016年6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情節(jié)輕微,2016年7月14日經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381198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鞍山市海城市,現住遼寧省鞍山市海城市**街**號,因賭博嫌疑,于2016年6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情節(jié)輕微,2016年7月14日經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涉嫌賭博罪,經由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6年12月8日補查重報。本院分別于2016年10月20日、2017年1月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6月初至2016年6月13日,劉某戊(在逃)、劉某甲(在逃)等人在鞍山市**區(qū)**鎮(zhèn)**村一出租房內組織他人聚眾賭博,并雇傭被告人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三人在其組織的賭博場所內負責“看場子”、抽紅等工作,高某甲主要負責聯系參賭人員及管理賭場現場,并每天領取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高額工資;李某甲、王某甲主要負責現場抽紅等工作,并把抽紅錢放入現場準備的投票箱內;該賭場以麻將為賭博工具,按抽紙牌的大小輪流坐莊,從莊家處按十抽一的方法進行抽紅,以發(fā)放“投里跑”的方式吸引參賭人員。
2016年6月14日4時許,公安機關在鞍山市**區(qū)**鎮(zhèn)**村該出租房內,將正在參與賭博的王某乙、尹某某、張某甲等27人抓獲,當場收繳賭資95880元,其中該賭場當日非法獲利146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人民幣1.46萬元、麻將20張、骰子2個;
2.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賭博工具照片、賭博場所照片、戶籍證明、賬單復印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電話查詢記錄、情況說明、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
3.證人孫某某、王某丙、劉某乙、熊某某、李某丙、張某乙、谷某某、王某丁、高某乙、王某乙、尹某某、牛某某、劉某丙、丁某某、周某甲、張某丙、周某乙、蘇某某、張某丁、崔某某、吳某某、杜某某、關某某、張某甲、徐某某、畢某某、張某戊、劉某丁、鄭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鞍山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曹礫月
代理檢察員:??尚瀟瀟
2017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現羈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均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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