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東??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655號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21968********,漢族,初中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東??h,住東??h**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東??h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甲于2016年至2017年間,在明知不符合申領國家機動漁船柴油補貼政策的情況下,虛構從事漁業(yè)捕撈生產活動,騙取國家機動漁船柴油補貼合計人民幣18005元。
被告人高某甲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戶籍證明、發(fā)破案及到案經過、漁船油價補助申請表、漁船油補資金發(fā)放名冊、銀行交易流水等書證;
2.證人高某乙、張某某、高某丙、朱某某、高某丁、高某戊、王某甲、顧某某、王某乙證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國家補貼,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高某甲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上述被告人違法所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沒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韓連吉
檢察官助理:王歡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聯(lián)系電話:153716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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