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古檢一部刑訴〔2020〕476號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洪亮),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3251976********,漢族,小學文化,務(wù)工,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蘭西縣**社區(qū)**街**集資樓**單元**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22日被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11月份的一天,王勇偉(已判刑)通過他人得知手機號碼1398888****的用戶信息后,利用其本人的照片和該用戶的身份信息偽造了姓名為“鄧某某”的居民身份證。2010年11月23日9時43分,王勇偉至陜西省咸陽市的移動營業(yè)廳內(nèi),冒充鄧某某對1398888****手機卡進行補卡業(yè)務(wù)。劉某某通過手機短信得知該號碼出售,雙方商議以120萬元價格購買該號碼,并在云南省麗江市進行交易。經(jīng)王勇偉邀約,被告人高某某至麗江市華坪縣。2010年11月26日11時許,王勇偉、高某某至位于麗江市華坪縣的“中國移動西街指定專營店”,采用虛假證明材料將1398888****號碼變更至高某某名下。2010年11月29日,劉某某至麗江市古城區(qū)與王勇偉、高某某見面,在對高某某的居民身份證真?zhèn)芜M行驗證后,當日15時15分,幾人在麗江市古城區(qū)香格里拉移動溝通100營業(yè)廳內(nèi)將1398888****的用戶變更至劉某某名下。隨后劉某某將人民幣120萬元轉(zhuǎn)賬至高某某銀行卡內(nèi),王勇偉分得70萬元,高某某分得50萬元。從王勇偉處追回的贓款212800元于2012年6月6日發(fā)還劉某某。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至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崔村派出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處刑事案件登記表、戶籍證明、證明、抓獲經(jīng)過、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取款業(yè)務(wù)回單、賬戶明細查詢、全球通移動電話客戶登記卡、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等;2.證人證言:證人羅某某、夏某某等十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同案人員隱瞞事實真相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積極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系主犯,應當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高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沈瑞萍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現(xiàn)羈押于麗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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