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薌檢一部刑訴〔2020〕387號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6001987********,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戶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qū)**號,現(xiàn)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qū)**棟**室。因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漳州市龍文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緩刑考驗期: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9月16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公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間,被告人魏某某在薌城區(qū)**樓**室家中,通過微信發(fā)布口罩銷售信息。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低價銷售、小額履行的方法,吸引被害人蔡某某、林某某向其下單購買大量口罩,詐騙被害人錢款。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2月21日至3月間,被告人魏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吸引被害人蔡某某下單購買口罩,共計詐騙人民幣608534.7元。
2.2020年3月9日至3月20日間,被告人魏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吸引被害人林某某下單購買口罩,共計詐騙人民幣26444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魏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陳某某、鐘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蔡某某、林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再犯新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魏某某在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薌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運茹
檢察官助理:王志勝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現(xiàn)羈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卷宗材料四冊。
附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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