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株荷檢刑檢刑訴〔2019〕187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0211978********,漢族,小學文化,職業(yè)務工,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遼陽縣**鎮(zhèn)**村**,現(xiàn)住遼寧省遼陽縣**鎮(zhèn)**村**。無前科。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4月2日由該局對其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3日),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決定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19年8月6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現(xiàn)已審查終結,現(xiàn)報告如下: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月15日19時許,被告人魏某某竄至株洲市荷塘區(qū)碧爽足浴店,謊稱自己是新加坡人,在株洲談項目搞投資,沒有國內銀行卡急需用錢為由,騙取受害人的銀行卡和密碼,取走現(xiàn)金6400元人民幣。
2、2019年1月15日17時許,被告人魏某某竄至株洲石峰區(qū)四季天倫酒店樓上的天倫足浴店,謊稱自己是外籍人士,沒有國內銀行卡急需用錢,騙取受害人的銀行卡和密碼,取走現(xiàn)金2800元人民幣。
3、2018年7月9日18時許,被告人魏某某獨自一人,竄至株洲市荷塘區(qū)五福足浴店,謊稱自己是香港人,在株洲談項目搞投資,沒有國內銀行卡急需用錢為由,騙受害人取款15000元人民幣,魏某某拿到15000元人民幣后借機逃跑。
4、2018年12月4日18時許,被告人魏某某竄至長沙市芙蓉區(qū)益健悅芽匯水療會所,謊稱自己是新加坡的外籍華人,在內地談項目搞投資,沒有國內銀行卡急需用錢為由,騙取受害人的信用卡和密碼,套現(xiàn)14000元人民幣。
5、2019年2月20日19時許,被告人魏某某竄至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qū)觀府壹號皇家御足足浴店,謊稱自己是新加坡的外籍華人,在內地談項目搞投資,沒有國內銀行卡急需用錢為由,騙取受害人的銀行卡和密碼,取走現(xiàn)金18500元人民幣。
案發(fā)后,被告人魏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對案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應當提起公訴,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并建議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此致
株洲市荷塘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謝永輝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現(xiàn)羈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全部證據材料和案卷,電子卷宗。
???3.起訴書十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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