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隆檢一部刑訴〔2020〕606號
1.被告人魏某某,男,漢族,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30011978********,初中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戶籍所在地:隆陽區(qū)**鄉(xiāng)**村委會**組**號,現(xiàn)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街道**街**廠宿舍。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1年3月22日被原保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因犯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保山市龍陵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2017年12月19日刑滿釋放?,F(xiàn)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被逮捕。
2.被告人周有聰,曾用名:周喜木,男,漢族,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30231990********,初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戶,云南省騰沖市人,戶籍所在地:騰沖市**鎮(zhèn)**村委會**寨**號,現(xiàn)住址:騰沖市**鎮(zhèn)**社區(qū)**小區(qū)**號出租房。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被逮捕。
3.被告人黃有端,男,漢族,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30231984********,初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戶,云南省騰沖市人,戶籍所在地:騰沖市**鎮(zhèn)**村委會**寨**號,現(xiàn)住址:騰沖市**鎮(zhèn)**村委會**寨**號。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被逮捕。
4.被告人黃平,男,漢族,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25291975********,初中文化,農(nóng)民,四川省江安縣人,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縣**鄉(xiāng)**村**組**號,現(xiàn)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鄉(xiāng)**村**賓館**室。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2月24日被四川省宜賓市江安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27日被四川省宜賓市江安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強(qiáng)制隔離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3日被廣東省中山市公安局小欖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處以強(qiáng)制隔離戒毒二年?,F(xiàn)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被逮捕。
5.被告人劉剛,男,漢族,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25291972********,初中文化,農(nóng)民,四川省宜賓市江安縣人,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宜賓市江安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址:云南省騰沖市**鎮(zhèn)**社區(qū)**小區(qū)**號出租房。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被逮捕。
6.被告人孫某某,男,漢族,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30231991********,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騰沖市**鎮(zhèn)**村委會**灣**號,現(xiàn)住址:騰沖市**鎮(zhèn)**村委會**灣**號。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被逮捕。
7.被告人劉某甲,男,漢族,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30231985********,高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戶,云南省騰沖市人,戶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騰沖市**鎮(zhèn)**村委會**家**號。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被逮捕。
8.被告人劉某乙,男,漢族,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10251963********,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四川省內(nèi)江市資中縣人,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內(nèi)江市資中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街道辦事處**社區(qū)**村**號**幢**單元**室。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被逮捕。
9.被告人李某甲,男,漢族,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9251980********,高中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彌渡縣人,戶籍所在地:大理白族自治州彌渡縣**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號,現(xiàn)住址: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鎮(zhèn)**社區(qū)**小區(qū)**單元**室。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被逮捕。
10.被告人李某乙,男,漢族,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9251977********,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彌渡縣人,戶籍所在地:大理白族自治州彌渡縣**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號,現(xiàn)住址:大理白族自治州下關(guān)開發(fā)區(qū)**村。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被逮捕。
11.被告人安某某,女,漢族,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30231969********,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騰沖市人,戶籍所在地:騰沖市**鎮(zhèn)**村委會**地**號,現(xiàn)住址:騰沖市**鎮(zhèn)**社區(qū)**小區(qū)**號。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被逮捕。
12.被告人趙某某,男,傈僳族,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30231984********,初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戶,云南省騰沖市人,戶籍所在地:云南省騰沖市**鎮(zhèn)**村委會**寨**號,現(xiàn)住址:云南省騰沖市**鎮(zhèn)**村委會**寨**號。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被逮捕。
13.被告人萬某甲,曾用名:萬某乙,男,漢族,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30231993********,高中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騰沖市人,戶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騰沖市**鎮(zhèn)**村委會**寨**號。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取保候?qū)彛?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魏某某、周有聰、黃有端、孫某某、劉某甲、黃平、劉剛、安某某、劉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趙某某、萬某甲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hù)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hù)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補(bǔ)充偵查,該局于同年2020年6月22日補(bǔ)查重報。期間,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間,被告人魏某某、周有聰、黃有端、孫某某、劉某甲、黃平、劉剛、安某某、劉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趙某某、萬某甲分別結(jié)伙,為牟取高額利潤,在明知入境緬籍人員無進(jìn)入中國內(nèi)地的合法手續(xù)的情況下,駕駛無營運資質(zhì)的車輛通過避關(guān)繞卡、分段運輸?shù)姆绞?,多次從邊境城市騰沖非法運送緬籍人員進(jìn)入中國內(nèi)地,妨害我國國(邊)境管理秩序。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一、魏某某、周有聰、黃有端、孫某某、劉某甲、萬某甲、劉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事實
1.2019年10月11日22時許,被告人魏某某在微信名為“牛奇1536817****”(以下簡稱“牛奇”,未到案)的安排下,聯(lián)系周有聰將前往中國內(nèi)地的25名緬籍人員從騰沖市運送到保山市隆陽區(qū),并約定運費為每人600元。后周有聰邀約黃有端、萬某甲,黃有端邀約劉某甲、孫某某共同參與運送。周有聰、劉某甲乘坐萬某甲駕駛的云M*****號車負(fù)責(zé)探路,黃有端、孫某某負(fù)責(zé)運送。黃有端、孫某某分別到騰沖市“**公寓”接到緬籍人員后,黃有端駕駛自己的云M*****號車運送13人、孫某某駕駛自己的云M*****號車運送12人,通過避關(guān)繞卡的方式將25名緬籍人員從騰沖市運送至隆陽區(qū)**鎮(zhèn)**村原**山**場交給被告人魏某某。次日凌晨3時許,為將上述人員從隆陽區(qū)運送至昆明,被告人劉某乙經(jīng)魏某某邀約并約定每人270元的運費后到該地點接人。魏某某駕駛自己的云L*****車輛運送9人、劉某乙駕駛自己的云A*****車輛運送9人,魏某某現(xiàn)場支付劉某乙運費2430元,共同將上述人員運至昆明后,魏某某按照“牛奇”的安排將緬籍人員交予他人。事后,魏某某安排其妻子周某某將此次運費15000元分三次以現(xiàn)金存入周有聰?shù)霓r(nóng)業(yè)銀行卡中。周有聰對運費進(jìn)行分配。
2.2019年10月12日21時許,被告人魏某某在“牛奇”的安排下,聯(lián)系周有聰、黃有端到騰沖市“**公寓”將27名緬籍人員運送至保山市隆陽區(qū)并約定運費每人600元。黃有端邀約孫某某開車運送、邀約劉某甲探路。劉某乙坐著周有聰?shù)脑芃*****號車在前探路,黃有端駕駛云M*****車輛運送14人、孫某某駕駛云M*****號車運送13人,通過避關(guān)繞卡的方式將上述人員運送至隆陽區(qū)**鎮(zhèn)**村原**山**場交給被告人魏某某。經(jīng)魏某某清點人數(shù)后交由他人運至昆明。事后,魏某某安排其妻子周某某將運費16200元分二次以現(xiàn)金存入周有聰?shù)霓r(nóng)業(yè)銀行卡中。周有聰對運費進(jìn)行分配。
3.2019年10月14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魏某某在“牛奇”的安排下,聯(lián)系周有聰、黃有端到騰沖市“**公寓”、“**賓館”將31名緬籍人員運送至保山市隆陽區(qū),約定運費為每人600元。后周有聰邀約萬某甲運送,黃有端邀約孫某某運送、邀約劉某甲探路。黃有端駕駛云M*****車輛到“**賓館”接到15名緬籍人員,孫成某某駕駛云M*****車輛、萬某甲駕駛云M*****車輛到“**公寓”分別接到運送的緬籍人員11人、5人。后劉某甲、周有聰在前探路,黃有端、孫某某、萬某甲駕車在后跟隨,通過避關(guān)繞卡的方式將上述人員運送至隆陽區(qū)**鄉(xiāng)**田**山交給被告人魏某某。當(dāng)日7時許,被告人李某甲經(jīng)魏某某邀約并約定每人270元運費運至昆明,后邀約被告人李某乙共同到該地點接人。李某甲駕駛自己的云A*****車輛運16人、李某乙駕駛自己的云L*****車輛拉15人,經(jīng)杭瑞高速到達(dá)昆明后,根據(jù)魏某某的安排交與他人。事后,魏某某將周有聰?shù)奈⑿哦S收款碼發(fā)給“牛奇”后,周有聰收到運費14600元,同日魏某某掃碼支付給周有聰余款4000元。周有聰對運費進(jìn)行分配。同時,當(dāng)日魏某某通過微信掃碼、發(fā)紅包、支付寶付款的方式,支付李某甲運費共計8370元,李某甲將其中的4050元微信轉(zhuǎn)賬給李某乙。
4.2019年10月15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魏某某在“牛奇”的安排下,聯(lián)系周有聰、黃有端并約定每人600元的運費到騰沖市“**公寓”將21名緬籍人員運送到保山市隆陽區(qū),黃有端邀約孫某某參與運送。同時段內(nèi),安某某聯(lián)系黃有端到騰沖市“**賓館”幫其拉運15名緬籍人員,黃有端邀約劉某甲和趙某某參與運送。幾人分別接到上述緬籍人員后,周有聰在前探路,黃有端駕駛云M*****車輛運送11人、孫某某駕駛云M*****車輛運送10人,趙某某駕駛閔C*****號車運送8人跟隨其后,劉某甲駕駛云M*****號車運送7名緬籍人員至騰沖****房地產(chǎn)開發(fā)區(qū)附近時,因車輛故障又將運送的7名緬籍人員拉回**賓館。其他人員運送至隆陽區(qū)320國道時被查獲。
二、黃平、劉剛、安某某、黃有端、趙某某、劉某甲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事實
1.2019年10月14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黃平經(jīng)一名微信名叫“阿凱”的男子(未到案)聯(lián)系并約定運費為每人1600元后,安排被告人劉剛將4名緬籍人員從騰沖運送到昆明,約定運費為每人1500元。后劉剛安排被告人安某某聯(lián)系駕駛員,安某某聯(lián)系被告人黃有端將4名緬籍人員運至保山市隆陽區(qū),約定運費為3000元。后黃有端邀約劉某甲參與運送,劉某甲駕駛在騰沖市“**租車行”租到云M*****號車在前探路,黃有端駕駛自己的云M*****車在后運送。通過避關(guān)繞卡的方式將上述人員運送至隆陽區(qū)永盛街道盛家村橋頭路上交予劉剛聯(lián)系好的駕駛員“胖子娃”(未到案),由其將該4人從保山市隆陽區(qū)運至昆明后交給黃平,后黃平又聯(lián)系他人運至廣東惠州交給“阿凱”。此次運送安某某微信轉(zhuǎn)賬給黃有端運費3000元,黃平支付給劉剛的6000元運費。
2.2019年10月15日3時許,被告人黃平經(jīng)一微信名叫“德宏票”的女子(未到案)聯(lián)系后,聯(lián)系劉剛將15名緬籍人員從騰沖市運往中國內(nèi)地。劉剛經(jīng)黃平聯(lián)系后安排安某某聯(lián)系駕駛員,安某某聯(lián)系黃有端并約定運費為每人700元將緬籍人員運至隆陽區(qū)。黃有端邀約劉某甲、趙某某參與運送。二人到騰沖市“**賓館”接到緬籍人員后,劉某甲駕駛租來的云M*****車輛運送7人,趙某某駕駛閩C*****車輛運送8人,跟隨同時段內(nèi)在前探路的周有聰開始運送。期間,劉某甲駕駛的車輛因故障未駛出騰沖城便將7名緬籍人員送回“**賓館”,趙某某跟隨他人運送至隆陽區(qū)320國道時被查獲。
2019年10月15日06時35分許,公安民警在保山市隆陽區(qū)320國道蒲縹往保山方向三公里處將被告人黃有端、趙某某抓獲,同時在黃有端駕駛車輛云M*****號車上查獲緬甸籍人員內(nèi)某甲、昂某某、內(nèi)某乙、簡某某、吐某某、丹某甲、木某某、蘇某某、瑪某甲、敏某某、瑪某乙等11人(均已行政處罰),在趙某某駕駛的閩C*****號車上查獲緬甸籍人員瑪某丙、波某某、貼某某、梭某某、瓦某某、爺某甲、覺某某、微某某等8人(均已行政處罰)。
2019年10月15日06時39分許,公安民警在隆陽區(qū)320國道距離大官市收費站約50米處的路上,將探路車輛云M*****查獲,并抓獲被告人周有聰,當(dāng)日6時45分許,公安民警在保山市隆陽區(qū)320國道距離大官市收費站約70米處的路上,將被告人魏某某抓獲。
2019年10月15日6時43分,公安民警在隆陽區(qū)蒲縹鎮(zhèn)冷水箐大河邊公路邊,將被告人孫某某駕駛的云M*****車輛查獲,同時查獲該車運送的緬籍人員丁某某、康某、溫某某、內(nèi)某丙、埃某某、爺某乙、丹某乙、蹬某某、開某某、梅某某等10人(均已行政處罰),孫某某現(xiàn)場脫逃。
2019年10月15日09時12分許,民警在保山市隆陽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320國道邊,將被告人劉某乙抓獲。
2019年10月28日15時許,公安民警在騰沖市**鎮(zhèn)**社區(qū)**小區(qū)**號出租房內(nèi)將被告人安某某、劉剛抓獲。
2019年10月28日13時許,公安民警在騰沖市**鎮(zhèn)**村**寨李某丙家將被告人劉某甲抓獲;當(dāng)日15時20分,公安民警在騰沖市**鎮(zhèn)**山楊某某家將被告人孫某某抓獲。
2020年3月9日14時50分,被告人萬某甲經(jīng)公安機(jī)關(guān)通知到案。
2020年1月15日0時28分,公安民警在本區(qū)保岫東路延長線**客運站旁**賓館將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抓獲。
2019年12月9日17時許,公安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區(qū)**鄉(xiāng)**村**賓館將被告人黃平抓獲。
認(rèn)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查獲的手機(jī)、車輛、銀行卡等;2.書證:戶口證明、抓獲經(jīng)過、手機(jī)微信截圖、刑事判決書、銀行交易流水、車輛軌跡等;3.證人劉某丙、劉某丁、谷某某、崔某某、吳某某、周某某、木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魏某某、劉某乙、周有聰、黃有端、孫某某、安某某、劉剛、趙某某、劉某甲、黃平、李某甲、李某乙、萬某甲等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搜查、扣押、辨認(rèn)等筆錄;7.電子數(shù)據(jù)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rèn)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有聰、孫某某、劉某甲、黃平、劉剛、安某某、劉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趙某某、萬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魏某某、周有聰、黃有端、黃平、劉剛、孫某某、劉某甲、安某某、劉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趙某某、萬某甲等十三人違反國家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分別結(jié)伙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shù)眾多,十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共同犯罪)追究十三人的刑事責(zé)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某、黃平、劉剛、周有聰、黃有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乙、孫某某、安某某、趙某某、劉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萬某甲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魏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在最后一次犯罪過程中,已著手實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屬犯罪未遂;萬某甲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其余十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十三人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有聰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在有期徒刑6年至8年之間量刑、判處被告人黃平、劉剛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在有期徒刑5年至6年之間量刑、判處被告人孫某某、劉某甲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在有期徒刑2年至4年之間量刑、判處被告人安某某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在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2年6個月年之間量刑、判處被告人萬某甲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在有期徒刑1年至3年之間量刑、判處被告人劉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在有期徒刑1年至2年之間量刑、判處趙某某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在有期徒刑10個月至1年6個月之間量刑,均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麗琴
檢察官助理?王世歡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劉某乙、周有聰、黃有端、孫某某、安某某、劉剛、趙某某、劉某甲、黃平、李某甲、李某乙現(xiàn)羈押于隆陽區(qū)看守所;被告人萬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53987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十四冊;
3.隨案移交光盤八十一張;
4.認(rèn)罪認(rèn)罰具結(jié)書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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