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潘檢刑訴〔2019〕124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4041950********,漢族,高中文化,“潘某某****家政服務”法人,?。☉艏兀┌不帐』茨鲜信四衬?*村,于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jīng)本院批準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3月18日因發(fā)現(xiàn)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2019年5月13日經(jīng)淮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期限一個月,同年6月17日因發(fā)現(xiàn)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4061964********,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村,現(xiàn)住淮南市潘某某****自建房。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本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當日被該局變更為取保候審,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6月17日因發(fā)現(xiàn)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4061956********,漢族,中共黨員,大專文化,淮南市公安局**分局退休民警,戶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村,現(xiàn)住淮南市潘某某**小區(qū),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4061991********,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村,現(xiàn)租住在潘某某**小區(qū)。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許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4061980********,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淮南市潘某某**村,現(xiàn)住潘某某**村。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402196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淮南市潘某某****村,現(xiàn)租住在潘某某**村。1985年10月因犯盜竊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406196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戶籍地)淮南市潘某某***村。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4061979********,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戶籍地)淮南市潘某某***村。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祝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4061957********,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村,戶籍地:淮南市潘某某**家園。2018年11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三人形成以魏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秦某甲、許某甲、張某某、牛某某、李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同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9月25日本院將兩案并案審理。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相關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自1993年左右從事民間借、貸活動,2007年??12月31日注冊成立“潘某某****家政服務”公司,未經(jīng)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許以高利為誘餌,向社會上不特定公眾籌款。2000年左右,魏某某結識被告人王某甲后,兩人繼續(xù)以高息向社會上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及放貸活動,放貸時與借款人簽訂虛高借款協(xié)議,然后直接扣除當月利息,一般設置月息5分至1角。1998年8月16日至2015年3月18日期間,被告人魏某某為了牟取高額非法利益,陸續(xù)放貸給被害人顧某甲、云某某、趙某某、湯某某、沈某某、李某乙、黃某甲、陳某甲、楊某甲等人,在被害人無力償還借款的情況下,為索要債務,被告人魏某某出資并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帶人多次到被害人打工地點、家中滋擾,采取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及以虛高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手段向被害人及其親屬逼討債務,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物,在潘某某域內逐步形成魏某某、王某甲惡勢力犯罪團伙,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司法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具體事實如下:
一、詐騙罪
1998年以來,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行業(yè)規(guī)定”、“風險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虛高借款協(xié)議,并通過暴力索要、虛假訴訟等方式侵占被害人財物。
(一)2011年春天,被告人魏某某在潘某某****家政辦公室,兩次向顧某甲放貸5000元,實際支付4500元,借條金額寫為10000元,顧某甲償還2400元利息后外出打工。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帶人強行將顧某甲帶至**家政辦公室,被告人魏某某重新計算利息后威逼顧某甲簽訂55000元借條;2014年6月5日8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再次帶人將顧某甲帶至**家政辦公室讓其還款未果。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魏某某讓被告人王某乙代理,以虛高的借條向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歸還本息118800元(本金55000萬元、利息63800元),潘某某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做出歸還魏某某118800元的民事調解書。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詐騙114300元(未遂68000元)。
(二)2000年,被告人魏某某在潘某某****家政辦公室向云某某放貸1000元,實際支付970元,因云某某未能償還,2004年的一天,魏某某、王某甲在**家政辦公室按利轉本計算后,讓云某某簽訂一份3500元借條,2008年的一天,在**家政辦公室,魏某某以3500元為本金,通過利滾利計算應償還7600元,并按照行規(guī)另加7600元風險金后,讓云某某重新簽訂一份15200元的借條。因云某某無力還款,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讓被告人王某乙代理,以虛高的借條向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云某某歸還本息46208元(本金15200元,利息31008元),潘某某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做出歸還魏某某本息45600元(本金15200元,利息30400元)的民事判決。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詐騙44630元(未遂)。
(三)2008年10月1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潘某某****家政辦公室向趙某某放貸10000元,實際支付9000元,魏某某讓趙某某打雙倍借條20000元。期間趙某某經(jīng)被告人王某甲手償還利息兩筆共2700元。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魏某某讓被告人王某乙代理,以虛高的借條向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趙某某歸還本息61600元(本金20000元,利息41600元),潘某某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做出歸還魏某某本息61600元的民事判決。被告人魏某某詐騙趙某某52600元(未遂)。
(四)2010年6月25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潘某某****家政辦公室向湯某某放貸15000元,實際支付13500萬元,魏某某讓湯某某打雙倍借條30000元。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魏某某讓被告人王某乙代理,以虛高的借條向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歸還本息42600(本金30000元,利息12600元),潘某某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做出歸還魏某某本息42600元的民事調解書,后湯某某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43032元。被告人魏某某詐騙29532元。
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潘某某****家政辦公室向湯某某放貸21000元,實際支付14700元,魏某某讓湯某某打41000元借條。2013年4月3日,被告人魏某某以虛高的借條向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歸還本息46125元(本金41000元,利息5125元),潘某某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做出歸還魏某某本息46125元的民事調解書。后湯某某被潘某某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46363.50元,被告人魏某某詐騙31663.50元。
2013年6月13日在潘某某****家政辦公室,被害人湯某某為徐某甲擔保向魏某某借款10000元,被告人魏某某實際支付給徐某甲7000元,魏某某讓徐某甲打雙倍借條20000元,后徐某甲無力償還借款。2014年9月18日魏某某讓被告人王某乙代理,以虛高的借條向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湯某某、徐某甲歸還本息合計26150元(本金20000元,利息6150元),潘某某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做出湯某某、徐某甲歸還魏某某本息26000元的民事調解書。后徐某甲、湯某某被潘某某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26000元。被告人魏某某詐騙徐某甲、湯某某19000元。
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潘某某****家政辦公室向湯某某放貸7000元,實際支付7000元,魏某某讓湯某某打雙倍借條14000元,后湯某某無力還款。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魏某某以虛高的借條向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歸還本息17080元(本金14000元,利息3080元),潘某某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做出歸還魏某某本息17080元的民事調解書。后湯某某被潘某某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17080元,被告人魏某某詐騙10080元。
(五)2009年3月30日,在潘某某****家政辦公室,沈某某在楊某甲的擔保下向魏某某借錢5000元(王某丙在場),被告人魏某某實際支付給沈某某4500元,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讓沈某某簽訂20000元借條,20天后沈某某將5000元交給王某丙讓其還給魏某某,王某丙讓楊某甲還給魏某某5000元(王某丙與楊某甲之間有債務),楊某甲沒還魏某某。2013年2月4日被告人魏某某讓被告人王某乙代理,以虛高的借條向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歸還本息43000元(本金20000元,利息23000元),潘某某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做出歸還魏某某本息37664元(本金2萬元,利息17664元)的民事判決。后沈某某被潘某某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39484元,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詐騙34984元。
(六)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在潘某某****家政辦公室向李某乙放貸60000元,實際支付60000元,魏某某讓李某乙打100000元借條,后李某乙付30000元利息后無力償還借款。2017年1月13日魏某某以虛高的借條向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某乙歸還本息142000元(本金100000元,利息42000元),潘某某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做出李某乙限期歸還魏某某100000元(如未履行,魏某某可按142000元申請執(zhí)行)的民事調解書,后李某乙被潘某某人民法院強制90000元,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詐騙70000元(未遂10000元)。
二、尋釁滋事罪
1995年至1998年期間,被害人黃某甲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多次向被告人魏某某借款,后黃某甲因無力償還高額債務而到上海打工。為索要借款,2017年6月10日至10月27日期間,被告人魏某某出資并指使被告人王某甲糾集被告人王某乙、秦某甲、許某甲、張某某、牛某某、李某甲、李某丙(另案處理)、朱某乙(另案處理)等人多次趕到黃某甲打工的上海市虹口區(qū)安國路258號11室****玉石店內,采取圍堵玉石店、辱罵玉石店老板,毆打、辱罵黃某甲等方式阻撓玉石店正常營業(yè),威逼黃某甲還款,嚴重影響該玉石店正常營業(yè)及黃某甲的正常生活。具體事實如下:?
1、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糾集被告人王某乙、秦某甲等人駕車從淮南趕至上海,晚飯后由程趙開車與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秦某甲趕到被害人黃某甲打工的上海市虹口區(qū)安國路****玉石店找黃某甲討債,在店內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對黃某甲進行辱罵,嚴重影響該店的正常經(jīng)營。18時許王某甲又糾集在上海打工的許某甲欲強行將黃某甲帶離,被告人王某乙把黃某甲往開去的車上強拉硬拽,許某甲和秦某甲也把黃某甲往車上推,黃某甲不從,王某乙朝黃某甲臉上打了兩拳。20時許,黃某甲朋友黃某乙、王某丁趕到現(xiàn)場,經(jīng)到該玉石店附近上島咖啡店內協(xié)商,由黃某乙替黃某甲暫還13000元,后由黃某乙分兩次微信轉賬(6000元、7000元)至被告人許某甲微信賬戶,由許某甲將該款轉交被告人王某甲。
2、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糾集被告人王某乙、秦某甲、許某甲、朱某甲、李某丙等人,由秦某甲、朱某甲分別駕車趕到上海找黃某甲討債。23日早飯后,王某甲、王某乙、朱某甲、許某甲、李某丙等人趕到該玉石店內,王某甲、王某乙、許某甲等人對黃某甲進行辱罵,朱某甲、李某丙等人驅趕玉石店內顧客并將黃某甲圍堵在店內,其間不讓黃某甲出店上廁所,王某乙與黃某甲發(fā)生爭執(zhí)并朝黃某甲臉上打了幾拳,12時許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丙、朱某甲等人才離開玉石店。當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秦某甲、朱某甲、李某丙等人再次到該玉石店,王某甲、王某乙、許某甲在店內繼續(xù)辱罵黃某甲,秦某甲、李某丙、朱某甲等人驅趕店內顧客并圍堵店門不讓顧客進店,直至22時許才離開。24日9時許,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秦某甲、李某丙、朱某甲等人再次駕車趕到該玉石店,由于前一日連續(xù)滋擾,當日玉石店未開門營業(yè),黃某甲躲避未露面,王某甲等人等候到中午才離開,嚴重影響該玉石店的正常經(jīng)營活動。
3、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糾集王某乙、秦某甲、許某甲、秦某乙及許某甲喊去的許瑞好,由秦某甲駕車一同趕到上海找黃某甲討債。11日早晨被告人王某甲安排被告人王某乙、秦某甲、許某甲等人由秦某甲開車到該玉石店內向黃某甲要債,王某乙、許某甲在店內逼迫黃某甲還債,秦某甲等人圍堵店門,直至中午才離開店內。當日下午16時許,王某甲安排秦某甲駕車帶王某乙、許某甲再次到該玉石店內,王某乙、許某甲等人在店內逼迫黃某甲還債,王某甲在玉石店門口對黃某甲進行辱罵,秦某甲等人圍堵在玉石店門口,使玉石店無法正常經(jīng)營,19時許王某甲、王某乙、秦某甲等人才離開。
4、2017年10月23日14時許,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糾集被告人王某乙、張某某、牛某某、秦某甲、李某甲(殘疾人)、祝某某(殘疾人),由被告人秦某甲駕車趕到上海找黃某甲討債。24日10時許,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秦某甲、張某某、牛某某、李某甲、祝某某八人趕到黃某甲打工的玉石店內,為獲取民事訴訟證據(jù),王某甲安排秦某甲進店錄音,由魏某某和黃某甲算賬,黃某甲表示沒有錢,魏某某離開玉石店。后被告人王某甲辱罵黃某甲,并安排秦某甲、張某某、牛某某、祝某某、李某甲圍堵玉石店,阻止顧客進店,影響玉石店正常經(jīng)營。當晚19時許,該玉石店店主蔡某某趕到店內讓王某乙等人離開,遭到張某某、牛某某、祝某某、李某甲的辱罵,且?guī)兹司懿浑x開阻止玉石店關門,蔡某某隨即報警,警察趕到現(xiàn)場后,要求張某某等人不要影響玉石店營業(yè)。許某甲、張某某、牛某某、祝某某、李某甲等人逗留至22時許才離開。25日9時許,王某甲安排王某乙、張某某、牛某某、李某甲、祝某某再次趕到該玉石店,王某乙進店逼迫黃某甲還債,張某某、牛某某、李某甲、祝某某圍堵玉石店門,直至天黑才離開。26日11時許,王某乙?guī)ьI張某某、牛某某、李某甲、祝某某趕到該玉石店,王某乙在店內逼迫黃某甲還錢,張某某、牛某某、李某甲、祝某某圍堵玉石店門,12時許警察趕到現(xiàn)場后才離開。
因被告人王某甲糾集被告人王某乙、秦某甲、許某甲等人多次到****玉石店向黃某甲討債,圍堵該玉石店門、辱罵店老板、轟攆店內顧客,阻撓顧客進店,嚴重影響該玉石店的正常營業(yè),店主蔡某某不堪滋擾,自2017年10月份之后開始低價變賣玉器,準備歇業(yè)。
三、敲詐勒索罪
(一)魏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借討債之名對被害人陳某甲、朱某乙夫婦實施敲詐勒索的事實:
2005年8月,被害人陳某甲、朱某乙夫婦兩次到被告人魏某某經(jīng)營的潘某某****家政辦公室借款2000元、6000元,扣除利息后實際拿到手1800元、5400元,并以所居住的位于謝家集區(qū)**鎮(zhèn)**村的自建門面房抵押。在支付數(shù)月共1300元利息后,未能按時支付利息,為達到非法占有該自建房的目的,魏某某等人強迫陳某甲將利息累加到借款本金中不斷更換借條,先后于2009年1月5日、2009年7月15日強迫陳某甲夫婦簽訂借款本金為人民幣60000元和20000元的借條各一張,并注明以該自建門面房作抵押,后陳某甲夫婦仍無力償還。2011年4月9日,魏某某讓王某乙代理,以虛高的兩張本金合計80000元借條向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歸還本息169340元(本金80000元,利息89340元),潘某某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做出陳某甲、朱某乙歸還魏某某本息合計137600元(本金80000元,利息57600元)判決。后被告人魏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多次到陳某甲家暴力催債、催收房屋。2012年12月21日,由被告人王某乙代理魏某某向潘某某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2017年7月1日,陳某甲、朱某乙迫于無奈與魏某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將該自建門面房作價300000元抵償全部260000元欠款,魏某某后補給陳某甲40000元,該協(xié)議現(xiàn)已履行完畢。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敲詐陳某甲、朱某乙254100元。魏某某、王某甲等人為達到非法占有該自建門面房的目的,具體事實如下:
1、2011年10月13日14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受魏某某指使糾集周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駕車到陳某甲位于謝家集區(qū)**家中索債,擅自闖到二樓朱某乙居住的房間對朱某乙進行辱罵,威脅讓其還錢,朱某乙答應有錢后會立即償還欠款,王某甲等人依然不依不饒,并威脅一樓租客黃某丙盡快搬走,周某某并揚言如不還錢就把朱某乙兒子從二樓扔下去;雙方在二樓爭執(zhí)一段時間后下到一樓,王某甲等人繼續(xù)在朱某乙家大吵大鬧,朱某乙無奈報警,民警出警到現(xiàn)場了解情況后,讓雙方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民警離開后,王某甲等人仍未離開繼續(xù)向朱某乙索要欠款,并阻撓朱某乙做飯及外出買飯,晚上周某某將朱某乙家一樓后門門鎖剪開,并帶人強行進到院內,直至21時許,王某甲等人才從后門離開。
2、2012年1月8日18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受魏某某指使,糾集周某某等人駕車到陳某甲家,強行將陳某甲帶至淮南火車站附近的“青藤茶館”二樓一房間,周某某等人對陳某甲進行毆打、索債,后王某甲派人開車將朱某乙?guī)У皆摲块g,逼迫兩人認可100000元的所謂欠款,并強迫陳某甲夫婦將自建房一樓西一間門面房作價人民幣100000元折抵所欠債務,陳某甲夫婦被迫同意后,王某甲等人將陳某甲夫婦帶回兩人住處,并電話通知魏某某帶人到陳某甲家簽訂房屋轉讓協(xié)議書,魏某某、王某乙等人隨后趕到陳某甲家,魏某某拿出事先準備好的一份房屋轉讓協(xié)議讓陳某甲夫婦簽字,陳某甲、朱某乙迫于魏某某、王某甲等人的威懾,被迫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按手印,當晚23時許王某甲、魏某某等人才離開。
3、2013年初的一天下午3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受魏某某指使糾集周某某等人到朱某乙家索債,當時陳某甲不在家,王某甲等人強行上到二樓,將其二樓西邊房間內的物品往樓梯口和樓下扔,并告知朱某乙一樓和二樓西邊房間以后歸魏某某所有,朱某乙多次上前阻攔均被暴力推開,王某甲等人將二樓西邊房間東西扔出后用新鎖將門鎖上,后又下到一樓威脅一樓門面房租客黃某丙,讓其盡快將屋內物品搬出,黃某丙以該房屋的房東是陳某甲姐姐為由拒絕將物品搬出,王某甲帶人在黃某丙經(jīng)營的衛(wèi)浴店門口長時間不走,嚴重影響黃某丙門面店的正常經(jīng)營,直到當晚6時許才離開。
(二)魏某某對楊某甲實施敲詐勒索的事實
1998年8月16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潘一礦掘進三區(qū)三層自己的辦公室放貸給楊某甲5000元,實際支付5000元。后楊某甲將5000元借給李某丁,第二天楊某甲找到魏某某將債務關系轉給李某丁的事告知并得到魏某某的認可,借條未更換。后李某丁償還利息數(shù)月后外出。被告人魏某某見找不到李某丁,自1999年6月至2000年上半年,魏某某多次帶馬某某等人或讓馬某某等人到楊某甲家要賬,嚴重滋擾楊某甲家人的正常生活。被告人魏某某明知該債務已轉至李某丁,仍于2009年9月16日,委托楊愛民代理向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楊某甲歸還本息24200元(本金5000元,利息19200元),潘某某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做出歸還魏某某本息22152元(本金5000元,利息17125元)的判決。后楊某甲無奈支付魏某某18000元,被告人魏某某敲詐18000元。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2016年7月份至今,被告人魏某某利用其經(jīng)營的“淮南市潘某某****家政服務”公司,為獲取資金進行買賣房屋、放貸投資,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單獨或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多次收取朱某丙、蔡某乙、劉某某、肖某某、許某丙、陳某乙、陳某丙等129人現(xiàn)金共計2582.97萬元。
(二)2015年8月份至今,被告人王某甲單獨或伙同魏某某利用魏某某經(jīng)營的“淮南市潘某某****家政服務”公司,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收取李某戊(7000元)、程某某(20000元)、李某己(48000元)、李某庚(3000元)、尚某某(100000)、徐某乙(10000元)、李某辛(10000元)、王某丁(35000元)、溫某某(40000元)九人現(xiàn)金共計273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賓館入住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上海市公安局接報警回執(zhí)單、800熱線記錄等書證;
2.證人顧某甲、徐某丙、吳某某、徐某甲、王某丙、徐某丁、王某丁、程某甲、邱某某、陳某丁、黃某丙、馬某某、居某某、朱某丙等170人的證言;
3.被害人顧某甲、云某某、趙某某、湯某某、沈某某、李某丁、黃某甲、蔡某某、陳某甲、朱某乙、楊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秦某甲、許某甲、張某某、牛某某、李某甲、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無視國家法律、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為非法牟利而結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多次實施多項犯罪活動,為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高借款協(xié)議”,以“行業(yè)規(guī)定”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借款協(xié)議。被告人魏某某為催債,出資并指使被告人王某甲糾集多人有組織的對被害人實施恐嚇、威脅、滋擾他人正常經(jīng)營場所或通過虛假訴訟方式實現(xiàn)侵占被害人財物,嚴重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魏某某單獨并伙同王某甲詐騙406789.5元(未遂175230元),數(shù)額巨大;敲詐勒索272100元,數(shù)額巨大;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582.97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其應數(shù)罪并罰,且以主犯論處。
被告人王某甲受魏某某指使,為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多次糾集他人對被害人實施恐嚇、威脅、滋擾他人正常經(jīng)營場所,嚴重影響他人的正常經(jīng)營活動,伙同魏某某詐騙263914元(未遂122630元),數(shù)額巨大;敲詐勒索254100元,數(shù)額巨大;參與伙同魏某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7300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其應數(shù)罪并罰,且以主犯論處。
被告人王某乙、秦某甲、許某甲、張某某、牛某某、李某甲、祝某某受魏某某、王某甲的邀集,幫助其討債,多次恐嚇、辱罵他人,滋擾他人正常經(jīng)營活動,嚴重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共犯,以從犯論處。被告人祝某某2018年11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對其應數(shù)罪并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振國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秦某甲、許某甲、張某某、牛某某、祝某某現(xiàn)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偵查卷宗二十八冊;
3.隨起訴書正本移送證人名單、量刑建議書各壹份;
4、U盤一個;
5、房產證3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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