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速裁)
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一部刑訴〔2020〕470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231977********,漢族,高中文化,中共黨員,山東省蘭陵縣人,任蘭陵縣**鎮(zhèn)**村黨支部書記,住蘭陵縣**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蘭陵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東省蘭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對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頍o異議。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0時04分許,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駕駛魯QB6J28號小型轎車,沿蘭陵縣新興鎮(zhèn)王樓村路段由東向西行駛該村洗浴中心西邊200米處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李某某騎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被告人魏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事發(fā)時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為263.7mg/100ml。系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身份信息、發(fā)破案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2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嵐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谔m陵縣**鎮(zhèn)**村;
2.?偵查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