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融檢刑訴〔2020〕86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3111984********,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家住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村**號,現(xiàn)住融水縣**鎮(zhèn)**園**廠。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融水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0時許,被告人魏某某在融水縣**鎮(zhèn)**園**里吃飯喝酒后駕駛自己的一輛懸掛車牌號為魯Q*F*W*號林肯牌小型轎車前往金蘆笙KTV,途徑**鎮(zhèn)**路時,被融水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zhí)勤民警攔截檢查,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對其測試,結果144mg/100ml。經融水縣公安局委托柳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血液檢測,魏某某駕駛車輛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58.59mg/100ml,已超過國家規(guī)定醉酒駕駛的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當事人血樣(尿液)提取登記表、扣押(返還)物品清單;2.?書證:刑事案件登記表、到案經過、戶籍證明、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和扣留車輛放行條、現(xiàn)場檢測結果單、身份證和機動車駕駛證材料(復印件)和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和聽證告知書、檢定證書;3.?證人鄧某某證言;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5.?現(xiàn)場檢查筆錄,現(xiàn)場檢查照片;6.?現(xiàn)場辨認、指認筆錄及照片;7.?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告知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文鋒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被取保候審,手機聯(lián)系號碼為1887890****。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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