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濰坊市寒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濰寒檢一部刑訴〔2020〕299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61993********,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縣,現(xiàn)住址山東省濰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濰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濰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20時許,被告人魏某某無駕駛資格、酒后駕駛魯******小型轎車沿濰坊市寒某某央贛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央贛路HL-274燈桿處,與沿央贛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此左轉彎的陳某某駕駛津******小型面包車相撞,致陳某某、魏某某及津******小型面包車乘車人王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濰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鑒定,魏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08.97mg/100ml。經(jīng)濰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寒亭大隊認定魏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員基本信息、抓獲經(jīng)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理化檢驗報告;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無駕駛資格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魏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魏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65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濰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檢察官:王麗萍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