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澤檢一部刑訴〔2020〕121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6211963********,滿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住遼寧省鳳城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澤州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澤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5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駕駛遼A****R號北京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澤州縣**鎮(zhèn)**路段時,被正在執(zhí)勤的澤州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晉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在送檢魏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219.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澤州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衛(wèi)東
檢察官助理:張小燕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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