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清檢一部刑訴〔2020〕555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21979********,漢族,初中文化,務(wù)農(nóng),住江蘇省徐州市沛縣**鎮(zhèn)**莊**號,戶籍地江蘇省徐州市沛縣。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4時40分許,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駕駛蘇C8****號小型面包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沿鹽洛高速134公里處,因變更車道時操作不當,與張某某駕駛的蘇N8****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擦。經(jīng)認定,魏某某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91.3mg/100ml,已達到醉酒標準。
另查,魏某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發(fā)破案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江蘇淮工車輛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提取血樣視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文清
檢察官助理:康存真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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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魏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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