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密檢一部刑訴〔2020〕12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山東省高密市人,公民身份號碼370785199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均為高密市**坊村**號。2015年1月16日因犯盜竊罪、尋釁滋事罪被禹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2016年12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2018年8月4日釋放。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盜竊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魏某某竄至平度市**鎮(zhèn)**村**號張某某家,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5000元。
2、2018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平度市**鎮(zhèn)**村許某某家,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1300元。
3、2018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高密市**村李某某家中,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200元、華為手機一部,經(jīng)鑒定價值344元。
4、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魏某某竄至濰坊市昌邑市**鎮(zhèn)**村孫某某家,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300元。
5、2018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高密市**村**號李某某家,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6000元。
6、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平度市**鎮(zhèn)**村王某某家中,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120元。
7、2019年2月5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平度市**鎮(zhèn)**村于某某家,攀窗入戶盜竊現(xiàn)金12000元。
8、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平度市**鎮(zhèn)**村許某某家中,攀墻入戶盜竊香煙5盒。
9、2019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高密市**村張某某家中,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100元。
10、2019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高密市**莊社區(qū)幼兒園東王某某家,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3700元。
11、2019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平度市**鎮(zhèn)**村周某某家中,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200余元、老年手機一部。
12、2019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平度市**鎮(zhèn)**村許某某家中,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120元。
13、2019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平度市**鎮(zhèn)**村許某某家中,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300元。
14、2019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高密市**村溫某某家,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5000元。
15、2019年8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平度市**鎮(zhèn)**村許某某家中,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200元、“袁大頭”兩枚。
16、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平度市**鎮(zhèn)**村王某某家中,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500元。
17、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平度市**鎮(zhèn)**村**號劉某某家中,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500元。
18、2019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高密市**村魏某某家中,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500元。
19、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平度市**鎮(zhèn)**村許某某家中,攀墻入戶盜竊未遂。
20、2019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平度市**鎮(zhèn)**村李某某家中,攀墻入戶盜竊未遂。
21、2019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平度市**鎮(zhèn)**村許某某家,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200元。
22、2019年8月19日下午16時許,被告人魏某某竄至平度市**鎮(zhèn)**村周某某家中,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1200元,銀手鐲一個。
23、2019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高密市**村**號李某某家,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2000元。
24、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平度市**鎮(zhèn)**村**家中,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2000元。
25、2018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平度市**鎮(zhèn)**村張某某家中,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200元。
26、2018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平度市**鎮(zhèn)**村張某某家中,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300元,黃金耳墜一對,飛科剃須刀一個。
27、2019年秋天一天上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平度市**鎮(zhèn)**村魏某某家中,攀墻入戶盜竊現(xiàn)金200元。
28、2019年一天上午,被告人魏某某竄至**村張某某家中,攀墻入戶盜竊未遂。
綜上,被告人魏某某共計入室盜竊28次,價值4248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判決書等;2、被害人張某某等多人供述;3、被告人魏某某如實供述;4、鑒定意見;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多次盜竊,價值42484元,系入戶盜竊,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系累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依法從重處罰。該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姚敏敏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現(xiàn)羈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證據(jù)和案件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
4、《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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