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一部刑訴〔2020〕369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90061959********,漢族,高中文化,群眾,**衛(wèi)**,出生地湖北省天門市,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門市**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武漢市**宿舍。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洪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洪山區(qū)**路,趁車門未鎖,盜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處面包車內LED屏60塊、廢紙箱若干,后分別丟棄,銷贓揮霍。經鑒定,上述LED屏共價值人民幣3900元。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案發(fā)后,涉案贓物均未能起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報案材料、抓獲經過、破案經過、監(jiān)控視頻截圖、購物憑證截圖、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等書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武漢市洪山區(qū)發(fā)展改革局價格認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柳嵐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社區(qū),聯(lián)系電話1713720****。
2.案卷材料及證據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6.《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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