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檢刑訴〔2020〕Z977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508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重慶市長壽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2014年12月17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未實際執(zhí)行)。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1日由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魏某某經(jīng)事先微信聯(lián)系并通過微信收取購毒人江某某毒資人民幣300元后,?駕駛摩托車到重慶市江北區(qū)五里店嘉景園小區(qū)大門附近,將合計凈重0.49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交付江某某。交易完成后,魏某某被民警抓獲,民警從魏某某身上查獲合計凈重1.02克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以及魏某某用于聯(lián)系的手機一部,從江某某處查獲交易的毒品。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本案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經(jīng)重慶市人民醫(yī)院診斷,被告人魏某某所患疾病存在不適宜羈押的情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截圖、指認毒品的照片、扣押清單等書證;
2.證人江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物證檢驗鑒定意見、重慶市人民醫(yī)院保外就醫(yī)病情診斷意見;
5.搜查筆錄、現(xiàn)場指認筆錄、提取筆錄、拆封稱量筆錄、封存筆錄等筆錄;
6.抓捕及毒品提取過程的同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販賣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51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魏某某所犯販賣毒品罪系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的未判決之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官???蔣朝吉
?檢察官助理???肖??慶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住重慶市長壽區(qū)**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袋;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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