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棗檢公訴刑訴〔2020〕86號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1127198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縣**鎮(zhèn)**村**號,住衡水市桃城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個體。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棗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經本院批準由棗強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棗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魏某甲替他人辦理經濟適用房業(yè)務,但均未辦成。后與史某某、李某某夫婦結識,在聊天過程中,魏某甲謊稱自己有關系可以申請到經濟適用房,取得史某某夫婦的信任。史某某夫婦向魏某甲提出幫其申請一套經濟適用房,魏某甲讓其準備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資料。2017年11月4日李某某按要求通過女兒張某甲向魏某甲支付活動經費26000元。一個月后,魏某甲再次以疏通關系需要經費為由向史某某夫婦索要人民幣5800元。
2018年3月以同樣方式,被告人魏某甲騙取張某甲人民幣26000元,騙取張某乙人民幣25000元,騙取孟某某人民幣24700元。
綜上,被告人魏某甲共騙取人民幣107500元,均用于個人消費、償還債務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手機1部;
2.書證:戶籍證明信、接受證據(jù)清單、辦案說明等;
3.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武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某、張某甲、張某乙、孟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李某某、張某甲對魏某甲的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截圖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甲以非法占有有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董紅英
檢察官助理:侯保月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甲現(xiàn)羈押于棗強縣看守所。
2.公安機關偵查卷3冊,檢察卷1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6.藍色OPPOA3手機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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