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曲檢一部刑訴〔2020〕169號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34199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鎮(zhèn),住曲陽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曲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曲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在押。
本案由曲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1、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其家中以300元錢將0.3克冰毒賣給曲陽縣**鎮(zhèn)**村王某某(另案處理),當日,王某某駕車到**村高速橋附近,將該冰毒以400元錢賣給曲陽縣**鄉(xiāng)**村劉某某。
2、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其家中以500元錢將0.4克冰毒賣給王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辨認、檢查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販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田建勇
檢察官助理:徐健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現羈押于曲陽縣看守所。
2、偵查卷宗一冊(內附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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