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鄂孝南檢二部刑訴〔2019〕328號
被告人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漢族, 小學文化,身份證4209021980******** ,無業(yè),現(xiàn)住孝感市孝南區(qū)**街**村**組。2016年6月3日,因犯盜竊罪被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決定對其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魯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魯某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該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21時許,吸毒人員李某某乘坐出租車,到被告人魯某某的居住處孝感市孝南區(qū)**鄉(xiāng)**村*組(現(xiàn)已拆遷),以100元價格欲購買毒品“麻果”、“海洛因”,并與被告人魯某某共同吸食毒品時,被公安機關現(xiàn)場抓獲。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魯某某的人口信息資料、孝感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出院記錄、移交清單、扣押清單、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復印件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魯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魯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魯某某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張世春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魯某某被取保候審于孝感市孝南區(qū)**街**村**組,聯(lián)系方式159713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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