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應檢二部刑訴〔2020〕99號
被告人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2126196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應縣**鄉(xiāng)**村**號,住該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應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西省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鮑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3時許,被告人鮑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應縣食品路口東段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山西省懷仁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鮑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18.92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鮑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鮑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鮑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蘇俊明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鮑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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