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賈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賈檢訴刑訴〔2020〕78號
被告人鹿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31973********,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徐州市賈某某**鎮(zhèn)**賓館(戶籍地徐州市賈某某**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鹿某甲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賈汪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賈汪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鹿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鹿某甲系徐州市賈某某紫莊鎮(zhèn)**賓館經營人,?2019年10月份以來,被告人鹿某甲以營利為目的,在**賓館男浴池內設置賭博機(老虎機,一個操作單元)一臺供他人賭博使用。賭博期間,參賭人員鹿某乙、孫某某、徐某某、劉某某等人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向被告人鹿某甲支付賭資,被告人鹿某甲在收取賭資后手動操作賭博機以1比10的比率進行“上分”供他人賭博使用?,F(xiàn)查實被告人鹿某甲開設的賭場內含賭博機一臺,非法獲利1.9萬余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積極退贓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賭博機照片等相關物證;
2.??扣押清單、微信轉賬記錄等相關書證;
3.??證人鹿某乙、孫某某、徐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鹿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徐州市公安局賈汪分局出具的設備認定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鹿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鹿某甲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鹿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賈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閆俊景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鹿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偵查卷宗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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