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饒檢一部刑訴〔2020〕Z122號
被告人麥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1221988********,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饒平縣,住饒平縣**鎮(zhèn)**路**號。2020年6月16日因吸毒被饒平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20年7月15日因本案被饒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饒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麥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至6月份期間,被告人麥某甲在饒平縣黃岡鎮(zhèn)、汫州鎮(zhèn)、錢東鎮(zhèn)等地方多次、入戶實施盜竊,盜竊數(shù)額合計人民幣26278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麥某甲進入麥某乙位于饒平縣汫洲鎮(zhèn)**居委會**巷**橫**號的住所準備實施盜竊,被麥某乙發(fā)現(xiàn)后逃跑,現(xiàn)場遺留黑色外套一件。
????經(jīng)廣東省潮州市公安司法中心鑒定:黑色外套15+STR基因座的STR分型與違法嫌疑人麥某甲的血樣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2.42X1019。
2、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麥某甲進入麥某丙位于饒平縣汫洲鎮(zhèn)**居委會后**號的住所盜竊200元現(xiàn)金。
3、2020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麥某甲到王某某位于饒平縣汫洲鎮(zhèn)**居委會**巷**號的住所窗戶外、使用掃把將王某某住所內(nèi)的錢包勾出,盜得100元現(xiàn)金。隨后,被告人麥某甲又進入林某甲位于饒平縣汫洲鎮(zhèn)**居委會**巷**號的住所盜竊1300元現(xiàn)金。???
4、2020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麥某甲進入?yún)文衬澄挥陴埰娇h黃岡鎮(zhèn)**巷**號的住所盜竊1400元現(xiàn)金。
5、2020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麥某甲進入鄭宗某某位于饒平縣黃岡鎮(zhèn)**村**路**號的住所盜竊600元現(xiàn)金、金色vivo手機一部。
經(jīng)饒平縣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鄭宗某某被盜竊的手機于2020年5月29日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403元。
6、2020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麥某甲進入林某乙取位于饒平縣錢東鎮(zhèn)**路**號的住所盜竊10000元現(xiàn)金。
7、2020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麥某甲進入黃某某位于饒平縣錢東鎮(zhèn)**村**巷**號的住所盜竊10100元現(xiàn)金。
8、2020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麥某甲進入肖某某位于饒平縣黃岡鎮(zhèn)**居委會**巷**號的住所盜竊800元現(xiàn)金,金耳環(huán)一對。
經(jīng)饒平縣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肖某某被盜竊的金耳環(huán)于2020年6月16日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1375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麥某甲在饒平縣黃岡鎮(zhèn)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摩托車、現(xiàn)金等物證;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3.證人黃某甲、施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麥某乙、林某甲、王某某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麥某甲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8.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麥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麥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麥某甲著手實施第一宗盜竊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該宗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麥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麥某甲多次盜竊,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麥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綜合全案事實和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麥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饒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少芳
檢察官助理:朱琳森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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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麥某甲現(xiàn)羈押于饒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五冊;
3.證人名單一份;
4.涉案物品隨案移送(詳見涉案物品隨案移送清單);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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