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樂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博樂市檢一部刑訴〔2021〕29號
被告人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024198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縣公安局**鄉(xiāng)派出所,無業(yè),住廣東省廣州市**區(qū)**鎮(zhèn)**村**出租房**室。2020年11月21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博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博樂市看守所。
本案由博樂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月2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麻某某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在明知他人購買銀行卡可能用來網絡賭博、電信詐騙等情況下,扔以360元的價格將自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花都云港支行辦理的,卡號為62122536020********的工商銀行卡、U盾、手機卡出售,后被他人用于網絡詐騙活動。經查詢,轉入該卡的詐騙資金共計98萬元。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搜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麻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將自己銀行卡出售給他人使用,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麻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博樂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沙如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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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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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麻某某羈押于博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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