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衢龍檢公訴刑訴〔2020〕6號
被告人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3241973********,漢族,小學文化程度,非中共黨員,無業(yè),住浙江省永嘉縣**鎮(zhèn)**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龍游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324197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非中共黨員,無業(yè),住浙江省永嘉縣**鎮(zhèn)**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龍游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0324196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非中共黨員,無業(yè),住浙江省永嘉縣**鎮(zhèn)**村**街**號。因犯收買被拐賣婦女罪于2009年9月15日被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犯容留賣淫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龍游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又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龍游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龍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麻某某、季某某、鄭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于2019年9月24日、12月9日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一次退查于2020年1月9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在辯護人和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季某某、鄭某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季某某、鄭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2日期間,被告人麻某某、季某某夫婦租用龍游縣**街道**路**號**樓的二個房間作為賣淫場所,先后招募并容留徐某某、周某某至上述賣淫場所,通過確定從事賣淫的時間、賣淫項目、收費標準組織二人賣淫,并約定賣淫收取的嫖資按照一定比例分成。期間,徐某某、周某某賣淫至少49次。
2019年3月下旬至4月2日期間,被告人麻某某、季某某明知被告人鄭某某也組織賣淫女賣淫獲利,仍將上述場所中的一個房間免費提供給鄭某某使用。后鄭某某將賣淫女曾某甲安排在上述房間內賣淫,并為曾某甲以及徐某某賣淫望風。期間,曾某甲賣淫30余次。
案發(fā)后,被告人麻某某、季某某、鄭某某均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的手機、對講機等;
2.書證:戶籍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清單等;?
3.證人黃某某、方某某、徐某某、林某某、曾某乙、周某某、吳某某、曾某甲、劉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麻某某、季某某、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6.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麻某某、季某某、鄭某某結伙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季某某、鄭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同時適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季某某、鄭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從寬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軍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現被羈押于龍游縣看守所,被告人季某某被現羈押于衢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鄭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家中;
2.移送偵查卷三冊、檢察卷一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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