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檢公訴刑訴〔2020〕38號
被告人黃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貴州省貴陽市,身份證號碼5201031989********,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貴陽市**街**號,現住址:臺山市**公館**座**。2019年9月26日因本案被臺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肇慶市**區(qū),身份證號碼4412831988********,高中文化,漢族,戶籍所在地:肇慶市**區(qū)**鎮(zhèn)**區(qū)**號,現住址:臺山市**路**號**房。2019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臺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臺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林某甲涉嫌敲詐勒索罪、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黃某某于2017年7月到2018年4月期間在臺山市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做導醫(yī)兼收費員工作;被告人林某甲于2017年6月到2018年1月期間在臺山市麗人醫(yī)院門診部“新媒體”上班,欺騙男性到麗人醫(yī)院檢查。
羅某乙(另案處理)于2017年4月1日開始以每月3.5萬元的價格將自己經營的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托管給林某丁(另案處理)經營。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自2017年4月1日開始至2018年9月16日期間使用“術中開發(fā)”模式運營,在內部設立“新媒體”部門,由門診部購買手機和微信號,組織新媒體工作人員在微信上冒充貌美女性,通過微信添加附近的人聊天,引誘男性的微信好友與聊天對象交男女朋友。一旦有人上鉤要與聊天者交男女朋友,就以“處男女朋友需身體健康”為由誘騙男性至門診部進行身體檢查。如果男性微信好友如約前來檢查,則由醫(yī)護人員在診療過程中“開發(fā)”病人。通常,前來該門診部就診的有關病患者,先由導診分流病人給不同的接診醫(yī)生。在給有關病患者做B超或檢驗時,接診醫(yī)生伙同B超、檢驗科工作人員篡改檢驗數據或虛構盆腔積液等結果,以夸大、虛構病情的方式誘騙病患者接受額外治療。在婦科檢查和治療過程中,醫(yī)護人員采用往陰道塞入棉花或注射藥物的方式偽造病癥,欺騙女性病患者接受額外手術項目,或者利用檢查時故意制造的疼痛,迫使女性病患者支付高額治療費用;在男科手術過程中故意在割開包皮后謊稱有囊腫、病毒感染需要額外治療,拖延縫合包皮時間迫使男性病患者支付高額治療費用。收費員在手術中途收取額外治療費用后,手術醫(yī)生繼續(xù)進行手術,以酒精擦拭假扮完成了額外的“手術治療”。病患者做完手術后若未能繳齊費用,護士則以插尿管和控制輸液速度等方式防止病患者離開,直至繳清費用為止。
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有多名工作人員,層級分明,分工明確,分為駐點經理、新媒體、接診醫(yī)生、手術醫(yī)生、醫(yī)生助理、護士、導醫(yī)、收費員、會計、出納等。張某甲(另案處理)受雇于林某丁擔任片區(qū)經理,于2017年4月1日開始經營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羅某乙(另案處理)是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的法人代表,當病患者意識到被侵害而投訴到衛(wèi)計部門時,由羅某乙負責協(xié)調處理;詹某某、王某甲、湯某某(均另案處理)先后擔任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的駐點經理,負責管理門診部日常事務;婁某某(另案處理)是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新媒體的負責人,負責新媒體人員的工作安排與管理;彭某某、顏某某、謝某某、鄭某甲、吳某乙、魏某某(均另案處理)是新媒體的工作人員,負責網上誘騙有關人員上鉤的工作;張某丙(另案處理)為開展新媒體工作的人員提供微信號及計算新媒體工作人員的提成;王某乙(另案處理)作為接診醫(yī)生負責接診,向病患者夸大、虛構病情,要求病患者增加手術項目;李某丁、黃某丁、呂某乙、呂某甲(均另案處理)是B超及檢驗科人員,按照醫(yī)生指示篡改檢驗數值或虛構盆腔積液結果,配合醫(yī)生欺騙病患者;唐某某、梁某甲(均另案處理)在不具備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冒用醫(yī)生身份參與治療并操作手術,在診療時虛構、夸大病情,騙取高額治療費用,甚至在手術中故意弄痛病患者迫使病患者接受加價治療;邢某某、陽某某、李某丙、田某某(均另案處理)是男科手術醫(yī)生,在手術中割開包皮后謊稱發(fā)現囊腫、病毒感染,故意拖延縫合包皮,迫使病患者接受加價治療;甄某某(另案處理)是護士長,汪某某、趙某戊、梁某丙、李某乙、羅某甲、裘某某、趙某乙(均另案處理)是醫(yī)生助理和護士,跟醫(yī)生搭臺做手術時配合醫(yī)生虛構、夸大病情欺騙病患者,或者故意弄疼病患者迫使被害人接受加價治療,并在手術后通過插尿管或控制輸液速度等方式防止病患者未繳清費用而離開;梁某戊、黃某丙(另案處理)是導醫(yī)兼收費員,負責分流病患者給接診醫(yī)生,并根據醫(yī)生的指令配合醫(yī)生,在手術中途到手術室收費時帶上鹽水冒充醫(yī)療材料,欺騙病患者;黃某庚、姚某某(另案處理)是會計,負責協(xié)助駐點經理統(tǒng)計財務并計算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工作人員的工資、提成及分紅;林某戊(另案處理)是出納,負責給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工作人員發(fā)放工資、提成及分紅;黃某癸、趙某丙、趙某甲(均另案處理)是注冊醫(yī)生,向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提供《醫(yī)師資格證書》,擔任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院長或負責人、修改病歷并頂替無醫(yī)生資格人員應對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檢查。
現已查明的犯罪事實:
(一)敲詐勒索罪
1、2017年7月7日,趙某丁因陰莖發(fā)紅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檢查,?被謊稱包皮過長、有囊腫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敲詐勒索11836元。
2、2017年7月29日,李某甲因陰莖不適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檢查,被謊稱包皮過長、有囊腫、病毒感染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敲詐勒索6410元。
3、2017年7月,岑某甲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就診并做包皮切割手術,被謊稱陰莖有病毒感染、有囊腫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敲詐勒索11000元。
4、2017年9月19日,黃某辛因陰莖長尖銳濕疣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就診,被謊稱包皮過長及感染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敲詐勒索27979元。
5、2017年10月24日,阮某某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做包皮手術,被謊稱陰莖有白色異物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敲詐勒索10718元。
6、2017年11月3日,陳某甲因脂肪瘤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就診,醫(yī)生用手術刀切開陳健彬的屁股后要求其接受高價的手術治療項目,共被敲詐勒索4322元。
7、2017年12月31日,陳某辛被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通過“新媒體”手段誘騙前來進行檢查,被謊稱陰莖有囊腫需要接受手術,共被敲詐勒索3000元。
8、2018年1月1日,林某乙被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通過“新媒體”手段誘騙前來進行檢查,被謊稱包皮過長、陰莖長肉粒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敲詐勒索6100元。
9、2018年1月9日,林某丙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做人流手術,被謊稱有宮頸糜爛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敲詐勒索8420.5元。
10、2018年1月13日,高某甲被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通過“新媒體”手段誘騙前來進行檢查,被謊稱其陰莖有囊腫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因被害人高桂豐堅決不同意而未得逞。
11、2018年1月17日,伍某甲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做人流手術,被謊稱宮頸有增生物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敲詐勒索約7260元。
12、2018年1月17日,黃某己因包皮發(fā)炎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檢查,被謊稱包皮過長、有囊腫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敲詐勒索1025元。
13、2018年1月19日,陳某丁被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通過“新媒體”手段誘騙前來進行檢查,被謊稱包皮過長、陰莖有囊腫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敲詐勒索11000元。
14、2018年3月24日,容某甲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做包皮手術,被謊稱陰莖長瘤子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敲詐勒索2658元。
15、2018年4月6日,何某甲被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通過“新媒體”手段誘騙前來進行檢查,被謊稱包皮過長、陰莖感染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敲詐勒索3000元。
16、2018年4月7日,朱某某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檢查,被謊稱包皮過長、陰莖有囊腫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敲詐勒索2324.86元。
17、2018年4月8日,陳某丙被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通過“新媒體”手段誘騙前來進行檢查,被謊稱包皮過長、有囊腫、有感染、神經血管需要修復等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敲詐勒索11029.25元。
18、2018年4月10日,容某乙被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通過“新媒體”手段誘騙前來進行檢查,被謊稱陰莖筋膜感染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敲詐勒索7143元。
19、2018年4月15日,余某某被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通過“新媒體”手段誘騙前來進行檢查,被謊稱包皮過長、有多種疾病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敲詐勒索6678元。
20、2018年4月22日,黃某壬被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通過“新媒體”手段誘騙前來進行檢查,被謊稱其陰莖問題嚴重需要手術,因黃業(yè)成堅決不同意而未得逞。
21、2018年4月26日,陳某己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做檢查,被謊稱包皮過長、有囊腫、感染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敲詐勒索1180元。
22、2018年4月30日,陳某乙被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通過“新媒體”手段誘騙前來進行檢查,被謊稱包皮過長、有細菌感染、真菌感染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敲詐勒索6000元。
(二)詐騙罪
1、2017年6月3日,張某乙被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通過“新媒體”手段誘騙前來進行檢查,被謊稱包皮過長、病毒感染需要接受手術,共被詐騙10000元。
2、2017年6月12日,梅某某因睪丸疼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檢查,被謊稱包皮過長、陰莖有硬塊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詐騙19063元。
3、2017年6月17日,甘某甲因不育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檢查,被謊稱包皮過長、有囊腫、病毒感染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詐騙10678元。
4、2017年6月,陳某庚因腰部長肉瘤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檢查,被謊稱包皮過長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詐騙18000元。
5、2017年7月12日,李某戊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做人流手術,被謊稱宮頸糜爛并有大出血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詐騙8551元。
6、2017年8月6日,梁某乙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做包皮手術,被謊稱陰莖內有白色異物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詐騙10000元。
7、2017年9月1日,伍某丁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做包皮手術,被謊稱陰莖有感染、有大出血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詐騙41626元。
8、2017年9月24日,鄧某甲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做包皮手術,被謊稱有前列腺炎、陰莖有囊腫、嚴重發(fā)炎,還有白色異物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詐騙14913元。
9、2017年9月25日,黃某甲因陰莖長肉粒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就診,被謊稱有毒素感染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詐騙14965元。
10、2017年10月21日,伍某乙因痔瘡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就診,被謊稱有息肉有致癌風險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切除,共被詐騙8003元。
11、2017年11月5日,伍某丙被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通過“新媒體”手段誘騙前來進行檢查,被謊稱前列腺發(fā)炎需要接受治療,共被詐騙2061元。
12、2017年11月7日,宋某某被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通過“新媒體”手段誘騙前來進行檢查,被謊稱包皮過長、陰莖有囊腫和前列腺炎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詐騙11000元。
13、2017年11月11日,吳某甲因早泄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就診,被謊稱陰莖有囊腫、陰莖神經修復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詐騙2620元。
14、2017年12月27日,鄭某乙被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通過“新媒體”手段誘騙前來進行檢查,被謊稱包皮過長、陰莖有囊腫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詐騙9963元。
15、2018年1月3日,鄒某某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做人流手術,被謊稱有宮頸息肉、宮頸糜爛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詐騙2332元。
16、2018年1月7日,陳某壬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檢查,被謊稱有陰道炎、宮頸糜爛和白帶異常需要治療,共被詐騙8543元。
17、2018年1月17日,黃某乙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做包皮手術,被謊稱有囊腫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詐騙11926元。
18、2018年3月23日,鐘某某被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通過“新媒體”手段誘騙前來進行檢查,被謊稱包皮過長、陰莖有囊腫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詐騙2200元。
19、2018年3月27日,卜某某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接受人流手術,被謊稱有宮頸糜爛、宮頸有贅生物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詐騙8554元。
20、2018年4月12日,梁某丁因腋臭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就診,被謊稱腋下感染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詐騙4667元。
21、2018年4月14日,陳某戊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做人流手術,被謊稱陰道糜爛、陰道內有息肉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詐騙13000元。
22、2018年4月29日,甘某乙到臺山麗人醫(yī)院門診部做人流手術,被謊稱外陰水腫、宮頸糜爛、陰道有贅生物需要接受額外手術,共被詐騙995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黃某某、林某甲的供述。
2.同案人張某甲、詹某某、王某甲、羅某乙、林某戊、姚某某、黃某丙、梁某戊、梁某甲、汪某某、梁某丙、黃某庚、黃某丁、李某乙、甄某某、陽某某、趙某乙、婁某某、張某丙、魏某某、彭某某、顏某某、吳某乙、鄭某甲的供述。
3.被害人趙某丁、李某甲、岑某甲等44人的陳述。
4.證人黃某戊、黎某某、劉某某、梁某甲的證言。
5.辨認筆錄。
6.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接受證據清單。
7.勘驗筆錄。
8.相關書證。
9.電子數據。
10.抓獲經過。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林某甲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案人張某甲等人無視國家法律,長期糾集在一起,組織架構清晰,責職分工明確,在醫(yī)療行業(yè)內多次共同實施敲詐勒索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兩高兩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是惡勢力犯罪集團。
被告人黃某某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應按照其任職期間集團所犯全部罪行進行處罰;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甲是新媒體工作人員,應按照其任職期間通過新媒體手段誘騙被害人上當的該部分犯罪行為進行處罰。
被告人黃某某、林某甲犯罪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臺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伍春華
2020年1月21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羈押在開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現羈押在江門市新會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16冊。
3、光盤2張。
4、臺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詳見扣押清單),請法院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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