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龍門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檢公刑訴〔2019〕238號
被告人黃某女,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3241979********,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州市龍門縣**鎮(zhèn)**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龍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23日由龍門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龍門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女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期間,被告人黃某女多次向吸毒人員鄭某某、李某某、譚某某、黃某某等吸毒人員販賣毒品。被告人黃某女與吸毒人員通過電話聯(lián)系確定交易時間和地點后,用現(xiàn)金的方式進行毒品交易。
2019年8月14日,偵查機關抓獲被告人黃某女并從被告人處依法扣押了兩包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和一小段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之后取樣送檢。經(jīng)鑒定,送檢的毒品疑似物均檢出海洛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女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龍門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慧濃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黃某女現(xiàn)被羈押在龍門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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