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市西檢刑訴〔2020〕3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803199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戶籍所在地南寧市江南區(qū)**路**號**棟**房,因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寧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10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寧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古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1031978********,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戶籍所在地南寧市青秀區(qū)**路**里**號,因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寧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次日被南寧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寧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古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2時30分許,張某某向被告人黃某某要求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向黃某某微信轉賬已付款人民幣40元,黃某某收到將40元微信轉給被告人古某某。同日1時許張某某再向黃某某微信轉賬人民幣309元,黃某某再將300元轉給古某某。同日13時許黃某某去到南寧市青秀區(qū)**路**城**棟**古某某的住處拿到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黃某某將該包甲基苯丙胺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放在自己電動車坐墊下的儲物箱內(nèi),一部分放入一個真龍香煙盒準備拿給張某某。同日15時許,黃某某去到南寧市高新區(qū)魯班路**號**大酒店準備將甲基苯丙胺交給張某某時,二人被民警查獲。民警在黃某某身上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0.18克,在黃某某電動車內(nèi)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0.07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等;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黃某某、古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理化檢驗報告、現(xiàn)場檢測報告;5.辨認筆錄、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6.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古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古某某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0.25克,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古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坦白,均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古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沖
2020年1月2日 ?
附:
1.被告人黃某某、古某某現(xiàn)羈押在南寧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