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下檢一部刑訴〔2020〕1877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1821986********,漢族,文化程度大學(xué)專科,建德市**運輸有限公司職工,現(xiàn)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村**幢(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qū)彙?005年3月31日因賭博被我局治安罰款3000元;2005年7月28日因吸毒被我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6年12月17日因毆打他人被我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1000元;2007年12月12日因犯開設(shè)賭場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0年7月30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賭博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2012年8月3日刑滿釋放?,F(xiàn)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杭州市建德市公安刑事拘留,同月29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1821984********,漢族,文化程度大學(xué)專科,杭州**建材有限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鎮(zhèn)**村**號。2018年6月8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2019年12月19日矯正期滿?,F(xiàn)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杭州市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變更為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杭州市建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某、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日向建德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建德市人民檢察院報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年7月16日,本院受理此案。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hù)人和認(rèn)罪認(rèn)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黃某某在建德市**鎮(zhèn)**村**隧道工地,趁運輸工地水泥塊之際,私下合謀欲將工地堆放于水泥塊邊上的歸工地所有的青石料盜走。同年3月16日20時許,被告人黃某某組織運輸車隊將工地中堆放的109.4噸青石料(價值人民幣4047.8元)盜走。
同年3月17日,被告人黃某某、周某某接到民警電話后到案,后被告人將上述竊得物品歸還被害人并取得書面諒解。
認(rèn)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接受證據(jù)清單、發(fā)還清單、稱重筆錄、查封清單、前科材料、價格認(rèn)定結(jié)論書等;
2.?證人錢某某、葉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黃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黃某某、周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且已簽字具結(jié),足以認(rèn)定。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黃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到案后,被告人黃某某、周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周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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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董超群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黃某某、周某某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51*******、1357575****;
2.卷宗三冊;
3.認(rèn)罪認(rèn)罰具結(jié)書二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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