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縣檢一部刑刑訴〔2020〕95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5211968********,漢族,通化**有限公司**廠**工段**,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縣,現(xiàn)住**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通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職務侵占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26日被通化縣公安局逮捕,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姜鳳,吉林方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5211972********,漢族,個體經營者,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縣**鎮(zhèn)**村,現(xiàn)住**鎮(zhèn)**村**組。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通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26日被通化縣公安局逮捕;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521195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縣,現(xiàn)住**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通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5211966********,漢族,中專文化程度,通化**有限公司**廠**工段**,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縣,現(xiàn)住**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通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502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通化**有限公司**廠**工段**,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縣,現(xiàn)住**鎮(zhèn)**小**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通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521196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通化**有限公司**廠**工段**,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縣,現(xiàn)住**鎮(zhèn)**委**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通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521197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通化**有限公司**廠**工段**,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縣,現(xiàn)住**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通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521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通化**有限公司**廠**工段**,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縣,現(xiàn)住**鎮(zhèn)**大樓**單元**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通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5211983********,漢族,高中文化程度,通化**有限公司**廠**工段**,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縣,現(xiàn)住**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通化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宋某某、趙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被告人黃某某、宋某某、趙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職務侵占罪
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黃某某在任通化**有限公司**廠**工段**,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車間工人被告人趙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多次將車間用于生產的原材料研磨鐵球、黃甘油、機油裝至被告人宋某某駕駛的“四不像”農用車上,后由被告人宋某某將研磨鐵球運至被告人曲某某在**村經營的廢品收購部進行銷贓,被告人曲某某先后通過微信轉賬支付被告人黃某某贓款共計人民幣25.2375萬元,被告人黃某某還將黃甘油、機油賣給了通化市王姓男子賣得贓款人民幣2.4萬元,黃某某獲得贓款后向宋某某、趙某某等人分贓。其中,被告人趙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各分得贓款0.4萬元,被告人宋某某分得贓款2萬元。
被告人彭某某擔任通化**有限公司門衛(wèi)期間,明知被告人宋某某駕駛的“四不像”農用車向外偷運公司物品仍予以放行,并收受被告人黃某某好處費人民幣1.2萬元。經鑒定,涉案的研磨鐵球價值人民幣71.3964萬元。
(二)被告人曲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曲某某在通化縣快大茂鎮(zhèn)**村經營廢品收購部期間,明知被告人黃某某、宋某某向其銷售的研磨鐵球是贓物仍予以購買,共計向黃某某支付研磨鐵球贓款25.2375萬元,后將研磨鐵球賣至遼源市魯姓父子處,非法獲利人民幣2萬元。
案發(fā)后,偵查人員在被告人曲某某處依法扣押了未銷售的研磨鐵球9.1噸,扣押了被告人宋某某所有的“四不像”農用車1輛。被告人宋某某、曲某某系交易時被偵查人員當場抓獲,被告人黃某某、趙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系被傳喚到案,各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其涉嫌的犯罪事實,并將違法所得全部繳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的研磨鐵球(照片)、農用車;
2.書證: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坦白說明等書證;
3.證人證言:證人陳某甲、陳某乙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5.鑒定意見:通化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結論書;
6.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黃某某、宋某某、趙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曲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7.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指認、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宋某某、趙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曲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宋某某、趙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被告人曲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被告人黃某某、宋某某、趙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的刑事責任;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曲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宋某某、趙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曲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均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某、趙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系從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處被告人宋某某、趙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判處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通化縣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察官:賀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黃某某等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6冊794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九份
4.退繳違法所得票據一張、收據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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