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檢公訴刑訴〔2020〕5號
被告人黃某某,綽號: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12231991********,瑤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縣,現(xiàn)住辰溪縣**鄉(xiāng)**村**組。因犯搶劫罪,2009年11月11日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因犯盜竊罪,2017年1月17日被陽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涉嫌盜竊罪,2017年2月22日被通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通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因患*****,同年5月17日被通山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3261985********,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縣,現(xiàn)住通山縣**鎮(zhèn)**號**樓**室。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016年8月30日被通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本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次日被通山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R蛏嫦颖I竊罪,2017年4月13日被通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我院以無逮捕必要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次日被通山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通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某、童某某涉嫌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20年3月21日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間,被告人黃某某、童某某分別在通山縣城區(qū)等地多次盜竊摩托車,其中被告人黃某某實施盜竊四起,盜得摩托車四輛;被告人童某某實施盜竊一起,盜得摩托車一輛。
1.2016年5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黃某某竄至咸寧市長途汽車站附近一巷口,見該處停有一輛紅色望江牌踏板摩托車,遂將該車盜走。事后,黃某某與“阿瑞”等人將該車騎至通山縣九宮山鎮(zhèn),以1200元的價格賣給魯某某,魯某某將該車停放在親戚許先七家。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在許先七家將該車扣押。經(jīng)通山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車價值人民幣1300元。
2.?2016年7?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黃某某竄至通山縣通羊鎮(zhèn)興業(yè)街附近,將孫某某停在親戚家門口的一輛紅色三本牌踏板摩托車盜走。事后,黃某某通過魯某某以1800元的價格賣給在燕廈鄉(xiāng)馬橋村木材加工廠務工的成某某。經(jīng)通山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車價值人民幣1300元。
3.?2016年8?月1日晚,被告人黃某某竄至通山縣聾啞學校附近,將方某某停在家門口的一輛白色躍進牌踏板摩托車盜走,后黃某某將該車以300元的價格賣給童某某,童某某又以800元價格轉(zhuǎn)賣給張某某,而張某某又通過陳某甲將該車以600元的價格轉(zhuǎn)賣給徐某甲。2016年8月11日,徐某甲將該車停在通山縣通羊鎮(zhèn)“麻辣酒家”附近路邊時,被失主方某某認出并報警。經(jīng)通山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車價值人民幣2560元。
4.?2016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黃某某竄至通山縣城建質(zhì)量檢測站宿舍,將徐某乙停放在自己家樓下的一輛黑色神騎踏板車盜走。后黃某某將此車以600元錢的價格賣個童某某,童某某買下車后自己留用,案發(fā)后,該車被公安機關(guān)扣押。經(jīng)通山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車價值人民幣2700元。
5.?2016?年4?月10?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童某某回家經(jīng)過通山縣老煙草局對面龜爪巷時,看見當?shù)鼐用耜惸骋彝7旁谙镒永锏囊惠v黑色奔野牌摩托車,遂上前將該摩托車的籠頭鎖扭壞,隨后把該車推到自己居住的東城派出所對面廉租房樓下停放。2016年4月12日凌晨,被害人陳某乙在童某某居住的廉租房樓下發(fā)現(xiàn)被盜摩托車,將該車自行推回家中。經(jīng)通山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該車價值人民幣263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通山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被害人徐某乙、方某某、陳某乙、孫某某等人的陳述;3.證人張某某、陳某甲、徐某甲、魯某某、成某某、許某甲等人的證言;4.扣押、辨認、指認筆錄;5.?通山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6.被告人黃某某、童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童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童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得他人摩托車共計5輛,其中黃某某盜得4輛,價值人民幣7860元;童某某盜得摩托車1輛,價值人民幣2635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童某某明知黃某某向其出售的兩輛摩托車(價值人民幣5260元)是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童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某、童某某被傳喚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建議對被告人童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建議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合并執(zhí)行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通山縣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察官:徐維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在處所:辰溪縣**鄉(xiāng)**村**組,聯(lián)系電話:1897454****、1737455****;被告人童某某現(xiàn)在處所:通山縣**鎮(zhèn)**號**樓**室,聯(lián)系電話:177715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
4.證據(jù)目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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