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鳳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鳳檢刑訴〔2020〕47號
被告人黃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7272001********,壯族,大專文化,**,現(xiàn)就讀于廣西**院大一,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鳳山縣,住河池市鳳山縣**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鳳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鳳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鳳山縣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7271998********,壯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鳳山縣,住河池市鳳山縣**鄉(xiāng)**村**屯**號。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20年5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年6月9日被鳳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鳳山縣看守所。
本案由鳳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陳某甲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某甲、陳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陳某甲與黃某乙(另案處理)、韋某甲(另案處理)、韋某乙等人在鳳山縣鳳城鎮(zhèn)金弘美食城喝酒。途中黃某乙、韋某乙等人先行離開,經(jīng)過文昌路“**店”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黃某甲與龍某甲(另案處理)、陳某乙(未滿16周歲)等人在粉店內(nèi)吃粉。黃某乙想起黃某甲欠鳳山縣**村羅某甲的錢不還便,于是進入粉店質問黃某甲為何不歸還羅某甲的錢。黃某甲稱其欠羅某甲的錢與黃某乙無關,為此二人產(chǎn)生矛盾并發(fā)生口角。黃某乙走出粉店后,讓韋某乙聯(lián)系陳某甲來幫忙打架,之后陳某甲又聯(lián)系羅某乙、羅某丙來幫忙打架。陳某甲、羅某乙趕到“**店”門前后,黃某乙稱黃某甲欠羅某甲錢不還,要去打黃某甲。陳某甲、羅某乙同意后,約3時30分許,黃某乙指認黃某甲給陳某甲、羅某乙,隨后羅某乙從“**店”門前撿起一把掃把折斷,拿著掃把桿沖向黃某甲,接著陳某甲抄起粉店門前的凳子也沖向黃某甲,隨后黃某乙等人一起沖向黃某甲。黃某甲見勢轉身跑掉,黃某乙、陳某甲、羅某乙在花店門前附近追上黃某甲進行毆打,黃某乙還用手中的辣椒水噴灑黃某甲,隨后黃某甲被龍某甲、陳某乙等人拉開來到“***”門店旁。黃某甲被打后心理不服想要報仇,于是聯(lián)系陳某丙、龍某乙等人幫忙打架。而黃某乙、陳某甲、羅某乙、羅某丙、韋某甲等人聚集在“**超市”門前,黃某乙手中還拿著一根皮帶。陳某丙、龍某乙到達與黃某甲匯合后,約3時40分許,黃某甲和陳某乙手持皮帶、龍某甲手持木棍與陳某丙一起沖到“**超市”門前毆打黃某乙,黃某乙也用手中的皮帶毆打黃某甲等人,混亂中陳某丙搶走龍某甲手持的木棍毆打黃某乙,還把木棍丟向斗毆的人群,砸中韋某甲。隨后,羅某乙、羅某丙、韋某甲追趕毆打陳某丙。斗毆結束后,黃某乙、韋某甲、黃某甲、陳某乙、龍某乙等人受傷到醫(yī)院就醫(yī)。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黃某甲家屬、黃某乙家屬與韋某甲家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黃某甲、黃某乙共同支付韋某甲住院醫(yī)療費用4455元和誤工費、營養(yǎng)費等費用4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疾病證明書、發(fā)票、CT檢查報告單、疾病證明書、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調解協(xié)議書、視頻偵查分析報告、不予受理鑒定告知書、入院記錄、CT檢查報告單、出院記錄等書證。
2、證人羅某乙、陳某丙、羅某丙、韋某甲、黃某丙、陳某乙、黃某丁、韋某乙、羅某甲、吳某某、王某某、陳某丁、黃某乙、龍某甲的證言。
3、被告人黃某甲、陳某甲供述與辯解。
4、黃某甲、陳某甲、羅某乙、陳某丙、羅某丙、韋某甲、黃某乙、龍某甲的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5、2020年3月20日鳳山縣鳳城鎮(zhèn)文昌路聚眾斗毆詳細經(jīng)過的視頻監(jiān)控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甲、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陳某甲出于報私仇,在公共場所成幫結伙進行毆斗,其中黃某甲起組織作用是首要分子,陳某甲是積極參加分子,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鳳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牙素瑜
檢察官助理:黃珮
2020年8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黃某甲、陳某甲現(xiàn)羈押于鳳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光盤兩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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