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貞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貞檢刑訴〔2020〕131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3251978********,布依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及住址:貴州省貞某某**鎮(zhèn)**棟**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貞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貞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貞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9月17日,被告人黃某某醉酒后駕駛浙GV****號小型普通客車,從貞某某龍場鎮(zhèn)心安處往龍場鎮(zhèn)街上方向行駛,于當日15時45分,行駛至貞某某**鎮(zhèn)**路龍場中心小學路口時,其倒車撞到后方由吳永洪駕駛的貴EH****號小型普通客車,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被貞某某公安局龍場派出所執(zhí)勤民警巡邏時發(fā)現(xiàn),民警處警時發(fā)現(xiàn)浙GV****號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黃某某有酒后駕駛嫌疑,并將其移交貞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理,經對黃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其檢測結果為:269mg/100mL,后民警將黃某某帶至貞某某人民醫(yī)院依法提取靜脈血樣,并送貴州名鑒司法鑒定中心檢驗,經貴州名鑒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黃某某的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192.34mg/100ml。經貞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貞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余虎
???????????????????????????????????????????????檢察官助理?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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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貞某某龍場鎮(zhèn)心安處二區(qū)12棟
1單元401號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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