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哈里檢一部刑訴〔2020〕291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1231980********,漢族,**文化,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路**弄****小區(qū)**號**室(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路**號)。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9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黃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后,于2019年9月24日、12月9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同年10月24日、2020年5月9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間,本院于2019年9月9日、11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黃某某研發(fā)了能夠獲取中國移動、中國聯通手機定位信息的“重點人群監(jiān)控系統(tǒng)”APP后,多次以人民幣275元/條的價格向宋某某提供他人手機定位信息,累計收取宋某某支付的“手機定位信息查詢費”人民幣1,787,500元。
經偵查,被告人黃某某于2018年9月14日被公安機關在上海市抓獲。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偵破經過、扣押物品、文件清單、銀行流水、采購合同、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等;
2.證人劉某某、紀某某、宋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黃某某供述和辯解;
4.黑龍江晨旭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意見;
5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法國家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亞姣
2020年6月4日
附:全部卷宗和證據材料。
本起訴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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