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龍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檢一部刑訴〔2020〕120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30241957********,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云南省龍陵縣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鄉(xiāng)**村委**組**號。2020年03月1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龍陵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06月06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龍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06月0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黃某某駕駛云0504***號大中型拖拉機,由龍陵縣龍江鄉(xiāng)弄玲村寨頭組方向駛往弄玲村委會方向,12時28分,當行駛至弄玲村委會至**組**道0公里100米處時,撞到路邊楊某某家的房屋,造成其房屋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現(xiàn)場對被告人黃某某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進行測試,結果顯示酒精含量為106.5mg/100ml。經云南永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黃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40.14mg/100ml。經龍陵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黃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提取等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龍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波
檢察官助理:陳秀娟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被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
2.偵查卷宗二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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