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金檢二部刑訴〔2020〕129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3811997********,漢族,大專文化,企業(yè)職員,戶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qū)**街**棟**單元**樓**號,現(xiàn)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qū)**街**棟**單元**樓**號。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3時47分許,被告人黃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川A*****的紫色大眾牌小型轎車,沿北三環(huán)路一段外側(cè)輔道由交大立交往金牛立交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成都市金牛區(qū)北三環(huán)路一段外側(cè)輔道交大立交往金牛立交方向距金牛立交約100米處路段時被民警擋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黃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43.5mg/100ml。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恚堃婪ㄅ刑帯?/span>
此??致
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健
檢察官助理:周萌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貳冊,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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