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贛州市章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贛章檢一部刑訴〔2020〕152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7021992********,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案發(fā)時持“C1E”類機動車駕駛證,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員工,出生地江西省贛州市章某某,戶籍地江西省贛州市章某某小南門**號,現(xiàn)住江西省贛州市章某某尋烏路**園*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取保候?qū)彙?020年7月5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0時40分左右,被告人黃某某飲酒后駕駛贛B****2號小型轎車,沿贛州市章某某章江南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海鮮門前路段時,被在此處開展酒駕專項行動的贛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大隊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先使用酒精測試棒對被告人黃某某進行初步篩查,發(fā)現(xiàn)其涉嫌酒后駕車。后民警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進行檢測,結(jié)果顯示為142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之后,民警將被告人黃某某帶至贛州市人民醫(yī)院南院提取血樣并封存。經(jīng)鑒定,顯示被告人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8.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證人蔡某某的證言、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及辯解、理化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現(xiàn)場查獲、吹氣、血液提取及訊問視頻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贛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悅
(院?。?/span>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冊、《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和證據(jù)目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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