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182198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揚中市,住揚中市**街道**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揚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揚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20時20分左右,被告人黃某某酒后持C1E證駕駛蘇L6****小型面包車,沿揚中市江洲南路、揚子東路行駛至利民巷江城公寓,后與人發(fā)生爭執(zhí),被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黃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5毫克/100毫升,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等書證;2.證人石某某、劉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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