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鐘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
鐘檢一部刑訴〔2020〕101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4271994********,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非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鐘山縣,住廣西鐘山縣**鎮(zhèn)**街**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鐘山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鐘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黃某某分別于2019年2月6日、2019年5月22日、2019年5月28日,在其位于鐘山縣**街**號房內(nèi)容留吸毒人員韋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3月2日黃某某主動到鐘山縣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三次容留韋某某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韋某某的證人證言;3、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勘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為他人提供場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黃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黃某某曾因故意傷害被判處刑事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鐘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盤家斌
?????檢察官助理:周昱銘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號碼1817748****.
2.案卷材料一冊71頁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