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一部刑訴〔2020〕2278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4200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開封縣,住河南省開封縣**里**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7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同年10月29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平湖市**街道**新村**號前面馬路上,與被害人王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糾紛,后被告人黃某某將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機摔壞,并采用拳打腳踢的方式對被害人王某某進行毆打,致其受傷。經(jīng)平湖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傷勢屬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身份證明、歸案經(jīng)過、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病歷資料、情況說明、前科查詢記錄等書證;
2被害人王某某陳述;
3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5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尋釁滋事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豐進
???檢察官助理:張??潮
(院?。?/span>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羈押在平湖市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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