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浦檢刑訴〔2021〕124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2301980********,漢族,初中文化,**公司**,戶籍在上海市崇明區(qū)**鎮(zhèn)**村**號,居住地上海市崇明區(qū)**鎮(zhèn)**路**號**幢**室。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起,被告人黃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哈靈麻將”App創(chuàng)建親友圈(ID:******),組織江某某、張某某、梁某某等多人進行賭博活動,并通過抽取臺費非法獲利。經查,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9月23日期間,涉案親友圈累計賭資達人民幣43萬余元,被告人黃某某從中抽頭漁利累計人民幣2.3萬余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黃某某主動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等,證實上述犯罪事實。
2.證人季某某的證言,相關微信賬戶信息、轉賬記錄,微信支付賬單明細,“哈靈麻將”親友圈截圖,涉案人員哈靈ID、昵稱截圖,部分戰(zhàn)績明細等,證實被告人黃某某利用“哈靈麻將”App組織多人進行賭博活動并從中抽頭漁利的事實。
3.證人江某某、張某某、梁某某、唐某某、崔某某等5名參賭人員的證言、戰(zhàn)績明細等,證實其受被告人黃某某糾集參與賭博,該5人賭資累計達人民幣10萬余元等事實。
4.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實涉案5名參賭人員均已被行政處罰。
5.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數據光盤及工作情況等,證實涉案“哈靈麻將”親友圈(ID:******)的圈主信息、成員信息、戰(zhàn)績等電子數據已從柏項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調取。從數據光盤,可見該親友圈圈主為季某某(系被告人黃某某妻子),親友圈歷史對戰(zhàn)成員共82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9月23日,該親友圈戰(zhàn)績分數(正分)累計為437596分,賭資根據1分等于1元的比例結算,故賭資累計為人民幣437596元;親友圈戰(zhàn)局中,8副2人局大贏家賭資超過10元的場次為7626場,16副2人局大贏家賭資超過10元的場次為25場,按8副2人局一場收取3元臺費計算,故抽頭漁利數額累計為人民幣23028元。
6.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照片等,證實被告人黃某某用于開設賭場的移動電話一部已扣押在案。
7.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fā)抓獲經過、工作情況等,證實本案案發(fā)經過及被告人黃某某的到案情況。
8.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戶籍資料等,證實被告人黃某某的身份信息情況。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網絡上設立賭場供他人進行賭博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旭紅
檢察官助理:沈倩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2**/2090****)現(xiàn)羈押于浦東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
3.《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征詢律師意見函》各1份。
4.隨案移送清單1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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