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瑞檢刑訴〔2020〕11552號
被告人黃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5196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鎮(zhèn)**路**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某從上家陳某某(已判)處拿到一個六合彩盤口,供自己賭博并接受李某某等人下注賭博。從中抽取賭客賭資賠率的返水零頭當作勞務費。其共接受賭客投注額人民幣192萬余元。
被告人黃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過、銀行交易明細清單、人口信息等;
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人物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結伙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能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荷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6526****)。
2.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