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某檢一部刑訴〔2020〕433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21990********,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福建省連江縣**鎮(zhèn)**路**號。被告人黃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黃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黃某某等人在蘇州市吳某區(qū)黎里鎮(zhèn)莘塔“來吧”電子游戲房內,設置12?臺操作基本單元的賭博機供他人進行賭博活動。2019年5?月8?日,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李某某、陸某某、陳某某等6名參賭人員,涉案賭資共計人民幣10000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5400?元。
被告人黃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至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東街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
1.?書證: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林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制作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共同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系主犯;被告人黃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予以判處。
此致
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凌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福建省連江縣**鎮(zhèn);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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