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魚檢公刑訴〔2020〕65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205200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漁民,住柳州市魚峰區(qū)**鎮(zhèn)**街**號。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東分局處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9年11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7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柳州市魚峰區(qū)洛埠鎮(zhèn)碼頭附近,因漁民之間的利益爭議,與被害人陳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持一把菜刀將陳某某的雙臂砍傷。當日8時許,黃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柳州市文昌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某目前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魚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藍婉蓉
檢察官助理:光靜華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羈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
3、《量刑建議書》1份。
4、作案工具菜刀1把暫扣于柳州市公安局官塘責任區(qū)刑偵大隊。
5、光碟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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