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郯檢一部刑訴〔2020〕283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21993********,漢族,小學文化,山東省郯城縣人,住郯城縣新村銀杏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村。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盜竊罪被郯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被郯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8月13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郯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某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黃某某與被害人張某某系朋友關系。2020年7月27日晚上,被告黃某某在張某某家中住宿時,盜竊張某某的歐米茄手表,張某某發(fā)現(xiàn)手表被盜后追問黃某某,黃某某拒不承認,遂報警。手表價值288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扣押和發(fā)還清單;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價格認定結論書;搜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用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郯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麗麗
檢察官助理:李明月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羈押于臨沭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電子卷宗光盤一張,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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