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嵊檢一部刑訴〔2021〕23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6231958********,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嵊州市**鎮(zhèn)**路**號。因盜竊于2019年2月14日被嵊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盜竊于2019年11月2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盜竊于2020年10月13日被嵊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黃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黃某某在嵊州市黃澤鎮(zhèn)菜場東口附近,竊得董某某停放的電動自行車1輛,計價值人民1855元。案發(fā)后,涉案財物已由公安機關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2.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黃某某在嵊州市金庭鎮(zhèn)北漳村王某甲經營的小店內,竊得米糠油1桶。案發(fā)后,涉案財物已由公安機關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3.2020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某某在嵊州市**鎮(zhèn)**村張某某家地里,竊得玉米22斤,計價值人民幣66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
4.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黃某某在嵊州市金庭鎮(zhèn)小柏村龍山橋附近,從單某某停放的浙D6****號三輪摩托車內,竊得秧撬1把。案發(fā)后,涉案財物已由公安機關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5.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黃某某在嵊州市金庭鎮(zhèn)北漳村王某乙經營的飯店門口的水槽里,竊得剖好的雞1只,計價值人民幣68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
綜上,被告人黃某某實施盜竊5起,共計竊得財物價值人民幣1989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周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董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價格認定結論書;
6.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等工作性筆錄;
7.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對被告人黃某某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美芳?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羈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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