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冶檢刑訴〔2020〕509號
被告人黃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81199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大冶市**鎮(zhèn)**村**里**號,住大冶市**鎮(zhèn)**園**棟**室。因盜竊,于2017年被武漢市武昌區(qū)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次逮捕,同日由該局執(zhí)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7月18日8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大廈,將被害人衛(wèi)某某停放在小區(qū)里的王野牌摩托車偷走。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1900元。
2、2019年7月18日12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家園,將被害人趙某某停發(fā)在該小區(qū)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車偷走。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3200元。
3、2019年7月8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山莊小區(qū)大門口旁的**店內,趁被害人陳某甲不注意,將其放在桌上的華為7plus手機偷走。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477.67元。
4、2019年6月份的一天14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電信營業(yè)廳,趁被害人余某甲不注意,將其放在前臺的OPPO牌手機偷走(因資料不詳細,未予鑒定)。
5、2019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3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巷**號**家電維修店內,趁被害人柯某甲在屋內睡覺,將其放在店門口的一部vivoY66iA牌手機偷走,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360元。
6、2019年7月3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商貿(mào)城**餐廳,將被害人丁某某在餐廳吧臺上的vivoZ3手機偷走,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851.33元。
7、2019年7月10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路**水果店,趁被害人陳某乙不注意,將其放在前臺的蘋果6手機偷走(因資料不詳細,未予鑒定)。
8、2019年7月11日早晨8、9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農(nóng)貿(mào)市場**干菜調料經(jīng)營部店內,趁被害人馬某某不注意,將其放在店鋪桌上的一部華為手機偷走(因資料不詳細,未予鑒定)。
9、2019年6、7月份的一天中午11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路**廣告店內,趁被害人馮某某在復印資料,將其放在店內桌上的蘋果5S手機偷走(因資料不詳細,未予鑒定)。
10、2019年6、7月份的一天上午10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路盲人按摩店,趁被害人黃某乙在2樓按摩,將其放在1樓柜臺上的vivo牌手機偷走(因資料不詳細,未予鑒定)。
11、2019年6、7月份的一天中午11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路**美容店內,趁被害人呂某某在店里后面打掃衛(wèi)生,將其放在前臺收銀臺上的夢鏡版OPPOR15手機偷走,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1004.67元。
12、2019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1、2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巷一家奶茶店內,趁被害人冉某某在做奶茶,將其放在桌上的魅族Pro5手機偷走(因資料不詳細,未予鑒定)。
13、2019年6、7月份的一天中午12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路**號的**當鋪,趁被害人黃某丙不在前臺,將其放在柜臺上的蘋果6手機偷走(因資料不詳細,未予鑒定)。
14、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鎮(zhèn)**酒樓,趁被害人余某乙在后廚通知廚師做菜,將其放在前面餐桌上的蘋果6plus手機偷走(因資料不詳細,未予鑒定)。
15、2019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10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鎮(zhèn)**灣**家,趁被害人殷某丙不注意,將其放在1樓地上的OPPO牌手機偷走(因資料不詳細,未予鑒定)。
16、2019年6月份的一天早晨7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鎮(zhèn)**網(wǎng)吧,趁被害人殷某丁打掃衛(wèi)生時,將其放在吧臺上的安卓手機偷走(因資料不詳細,未予鑒定)。
17、2019年6月份的一天12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移動營業(yè)廳,假裝找被害人楊某某買手機,趁其不注意將店內的OPPOA37牌手機偷走(因資料不詳細,未予鑒定)。
18、2019年7月9日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黃某甲來到黃石老火車站附近**酒吧,趁被害人柯某乙睡覺時,將其放在酒吧沙發(fā)上的手機偷走(因資料不詳細,未予鑒定)。
19、2019年7月7日15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世界童裝店內,趁被害人柯某丙外出,將其放在店內收銀臺抽屜里的錢包偷走,錢包里裝有人民幣600元。
20、2019年6、7月份的一天8、9時許,被告人黃大來到到大冶市**路**副食店,趁被害人朱某某在后廚做早餐,將其店內的1條紅色硬珍黃鶴樓香煙偷走,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220元。
21、2019年6、7月份的一天14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批發(fā)副食店,趁被害人余某丙不注意,將其店內的2包硬珍黃鶴樓偷走,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80元。
22、2019年6、7月份的一天早晨,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市**公司,將被害人黃某戊放在池子里的小水泵偷走(因資料不詳細,未予鑒定)。
23、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黃某甲來到大冶**鎮(zhèn)**門店,趁被害人董某某不注意,將其放在店內收銀臺上的vivo牌手機偷走(因資料不詳細,未予鑒定)。
另查明:被告人黃某甲于2020年8月4日經(jīng)黃石市精神病醫(yī)院司法鑒定,在本案中患有心境障礙輕躁狂發(fā)作及在本案中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說明、發(fā)票、收條、諒解書等書證;2.被害人衛(wèi)某某、趙某某、陳某甲等的陳述;3.鑒定意見;4.辨認筆錄;5.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黃某甲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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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胡國志
??????????????????????????????????????????????????????????????????????????????????????????????????????????????????????????????????????????????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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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黃某甲羈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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