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余慶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余檢刑訴〔2020〕107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29197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余慶縣**鎮(zhèn)**村**組**號,住貴州省余慶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余慶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余慶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25日被余慶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余慶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0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將楊某某停放在余慶縣**鎮(zhèn)**路**號楊某某家院壩里的一輛貴CY****號豪鷹牌三輪載貨摩托車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車輛價值人民幣5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3、證人證言:證人曾某某、王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余慶縣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7、現(xiàn)場勘驗、辨認、檢查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工作記錄、被告人黃某某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55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刑事處罰,酌情從重處罰。綜合以上,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被告人黃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余慶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小俊?????????????????????????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羈押于余慶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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