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靖檢刑檢刑訴〔2020〕31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證4330301970112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靖州縣)人,苗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靖州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靖州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靖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3時許,被告人黃某某竄至靖州縣**鎮(zhèn)**服務(wù)中心辦公樓前,將受害人易某某停放在辦公樓大門立柱水管旁的一輛捷安特ATX830山地自行車上的鋼絲鎖砍斷,黃某某騎上自行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靖州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捷安特ATX830山地自行車價值人民幣2430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黃某某主動到靖州縣公安局飛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黃某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捷安特ATX830山地自行車(照片)。
2.?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視頻截圖,出院證明等書證。
3.被害人易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現(xiàn)場勘驗檢查、指認、提取筆錄及照片。
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自首,積極退贓,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黃某某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夏吉輝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檢察卷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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