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長檢刑訴〔2020〕6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11021991********,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qū)**村**號,在滬無固定住所。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盜竊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2月4日經本院批準,由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某某對本案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2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本市東諸安浜路**號“**”青年旅社退房時,乘無人之際,竊得被害人馮某某存放在二樓柜子內(未上鎖)的橙色背包一只,內有價值共計人民幣10604元的蘋果MACBOOKPRO筆記本電腦一臺、蘋果IPADPRO平板電腦一臺以及蘋果手寫筆一只。嗣后,被告人黃某某將平板電腦、手寫筆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銷贓獲利。
2020年11月3日19時許,被告人黃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被害人馮某某的陳述證實,其是位于本市東諸安浜路**號“**”青年旅社的工作人員。2020年11月3日12時許,其將內有蘋果平板電腦、筆記本電腦等物的橘色背包放置在二樓公共區(qū)域內一處淺木色柜子里。1小時候,其發(fā)現(xiàn)背包被竊,經調閱監(jiān)控錄像發(fā)現(xiàn)系一男子所為,遂報案。
2.上海市公安局長寧某某取證據(jù)清單、視頻說明證實,2020年11月3日12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將青年旅社二樓過道處柜子里背包竊走后離開的過程等。
3.證人范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上海市公安局長寧某某取證據(jù)清單證實,2020年11月3日14時許,其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收購了被告人黃某某提供的一臺蘋果平板電腦以及寫字筆。上述物品已被公安機關調取。
4.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黃某某處扣押了竊得的蘋果筆記本電腦一臺。
5.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發(fā)還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將調取以及扣押的被竊物品均已發(fā)還被害人馮某某。
6.上海市長寧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被竊的蘋果MACBOOKPRO筆記本電腦、蘋果IPADPRO平板電腦以及蘋果手寫筆共計價值人民幣10604元。
7.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fā)經過等證實,被告人黃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19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之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謝玨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羈押于本市長寧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4.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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