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柳城檢刑訴〔2020〕187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627196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那坡縣**鄉(xiāng)**村**屯**號,暫住柳城縣**鎮(zhèn)**站**房**。曾因盜竊,于2020年5月16日被柳城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柳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柳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柳城縣看守所。
本案由柳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20日期間,被告人黃某某先后6次到莫先奎位于柳城縣**鎮(zhèn)加油站附近的廢棄磚廠盜竊鋼板、電機、零部件等物品,并將所盜物品拿到**鎮(zhèn)的老五廢舊店或紀念碑廢舊店銷贓。期間,黃某某還在柳城縣**鎮(zhèn)啊海木材加工廠內盜竊得一輛手推車。
另查明,被告人黃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盜竊離開磚廠后被攔截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韋家龍
檢察官助理:姚嬋娟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羈押于柳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量刑建議書》壹份;
4.訊問光盤壹張;
5.《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jù)開示清單》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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